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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公安局关于对文山州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5号建议的复函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7/10/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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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彪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进完善大学生户籍管理制度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户籍管理政策依据及办理流程  

   (一)关于“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划分问题。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要求:从 200811日起 ,全省公安派出所向公民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也不得在“户别”栏或其他栏目中打印户口性质项目;“户别”一栏,一律填写为“居民户”或“居民集体户”。从 200811日起 就不存在有“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户口性质的划分。  

(二)关于大学生因为升学将户口迁到学校,毕业后户口被“打回原籍”成为挂靠村集体非农业户口的问题。《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云南省公安厅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两个文件中均明确了大学生毕业落户的内容。毕业生分配落户: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单位接收证明、户口迁移证或户口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退学(肆业)回原籍落户:凭学校出具的退学通知或肆业证明、原籍的居民户口簿、学校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返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的:凭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毕业证等材料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亲现户口所在地。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已实际就业,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单位接收证明将户口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的,经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确认出具调查材料后,将户口迁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人才服务机构。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或实际工作地(3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迁回原籍),不得将户口滞留在原单位集体户内。  

(三)关于大学生在城镇落户后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相关政策待遇,以及户口迁回农村后同样享受不到农村居民相关带待遇的问题。近年来,州县(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部署,认真做好全州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取消“二元制”户口登记管理后,依附在原先户口性质上的就业、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配套保障措施没有跟上,导致部分群众户口迁移后,享受不到政府职能部门落实的相应福利政策待遇。  

二、加强对居民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各项优惠政策的出台,人民群众对自己的户籍情况极为关注,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要求户籍变更的公民越来越多,为维护户口登记管理的严肃性,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工作部署,文山州公安局制定下发了《文山州公安机关开展户口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治安部门认真开展户口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二)为进一步提高户籍管理水平,从今年开始,州县(市)公安局每季度组织一次由派出所所长、民警共同参与的户籍管理业务培训。州公安局每半年组织一次由县(市)公安局主管局领导、治安大队负责人、责任民警共同参与的实有人口管理业务培训。通过系统培训,全面提高民警的整体业务水平,进一步增强民警责任感,努力实现全州人口规范化管理工作再上台阶。  

(三)州县(市)公机关在继续抓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会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政府相关部门配套政策不到位等带来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同步完善教育、就业、低保、医保、卫生、计生、劳动保障等配套改革措施和具体办法,进一步提高城镇公共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感谢谢瑞彪2名代表名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公安工作的全面建设,为公安机关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出更好的建议和意见。  

 

 

文山州公安局  

2017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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