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壮族、苗族的公民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由壮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壮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州长由壮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政府组成人员中,壮族、苗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应当有壮族、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壮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壮族、苗族公民担任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壮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