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8年烟叶收购专卖管理工作的通告
文政发〔2018〕55号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8/06/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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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2018年全州烟叶收购良好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囤积、运输、走私烟叶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烟农的利益,现就加强烟叶收购专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烟叶收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烟叶收购专卖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叶收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烟叶收购环境。认真分析烟叶收购形势,妥善处理烟叶收购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辖区实际,全面摸清各辖区进出通道,提前做好各个通道的烟叶非法流通稽查预案,加强烟叶非法流通治理,确保烟叶收购平稳有序。

 

二、坚持标准,严格按合同收购烟叶。全州辖区内的烟叶由烟草部门设在各种烟乡(镇)的烟叶收购站(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各县(市)要坚决维护种植收购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计划组织收购烟叶,严禁无合同、超合同、内外勾结跨区收购烟叶,严禁违反烟叶收购流程收购烟叶,严禁无准运凭证运输烟叶;各县(市)生产的烟叶,只能在辖区内指定的烟叶收购站(点)交售,不得跨区域异地交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和倒卖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严格执行国家烟叶收购标准,不得压级压价。

 

三、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烟叶收购和调拨正常秩序。除烟草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烟叶;禁止收购辖区外烟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收购烟叶者提供烟叶储藏、囤积场所和运输工具;严禁无烟叶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烟叶。

 

四、严明奖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烟草、公安、工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海关、公安边防、部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分析辖区和毗邻地区烟叶收购、流通秩序情况,查堵烟叶非法流动。对在烟叶收购中故意扰乱烟叶收购秩序,擅自收购、囤积、生产、加工(烟丝、烟片)、贩运、走私烟叶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烟叶收购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家工作人员及收购期间临时聘用人员在烟叶收购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烟叶收购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烟农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六、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张贴标语、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强化宣传引导,增强广大烟农守法诚信意识,严格履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自觉抵制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拓宽情报线索来源,鼓励广大群众依法举报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对查实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兑现举报费。烟草专卖监督管理举报电话:123130876-218358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86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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