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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的若干规定
(2001年10月6日)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05/04/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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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抓住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建立健全文山州对外来投资者的配套服务体系,进一步改善、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参与文山的开发和建设.实现文山经济追赶式、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简称外来投资者)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联动发展、共同繁荣”的原则,共同开发、利用文山的各种资源,促进我州开放型经济迅速发展。

  第三条 凡在我州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我州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国内外来文山州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和经营范围不受限制。

  “十五”期间,我州重点鼓励的投资方向和行业是:

  (一)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公路、独立桥涵、隧道、口岸设施、民用机场;电站、电网、煤炭;城市道路、桥梁、供水、园林及景区建设;房地产开发等。

  (二)农业和生物资源的综合开发。包括商品粮基地建设和农业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经济林果的种植、加工、保鲜,林产品的开发;畜牧业养殖、加工、开发营销.

  (三)矿产品开发。包括锑、锡,钨、锌、铝等有色金属矿和锰、铁等黑色金属矿的采、选、冶;沸石、膨润土等非金属矿的开发利用;建材的生产经营;矿产资源的风险性地质勘探等。

  (四)边贸及旅游。主要是天保国家级口岸及其他边境口岸和边民互市点的商贸设施、基础设施建设;以普者黑、浴仙湖、老君山、八宝省级风景区为重点的旅游景区的综合开发。

  (五)社会公益事业及环保事业;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律师,会计、信息、科技服务、环境治理等。

   (六)对现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嫁接改造。

  (七)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型产业。

  第五条 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州,县政府设立“对外开放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滚动使用。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奖励扶持、引资奖励、鼓励企业出口贴息及企业出口所需资金贷款担保奖励等。每年由州、县外经贸局、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对该项资金按规定实施兑现。

  第六条 对外地来我州投资兴办的企业,上级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按低限收取,我州不再另行增加其他新的收费项目。          第二章 完善配套服务 优化投资环境  

第七条 建立对外来投资项目全程服务责任制。文山州、县招商局负责从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等各个环节实行“一条龙”全程服务,统一为外来投资者办理开业前的一切审批手续。  第八条 建立行政公示制。我州所有涉及外来投资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进行管理、监督、审批,还是提供服务,都必须公开管理和服务内容、审批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申报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姓名等,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 建立办结时限制。对所有外来投资项目做到最多两次接待必须办理完审批手续。第一次接待告知全部手续和要求,第二次接待时必须明确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并符合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办复时间除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建立主办部门责任制。作为主办部门的文山州、县招商局,要在规定时限内帮助外来投资者代理办完全部审批手续。承担协办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按时办理,服务到位。  第十一条 建立对外来投资管理和服务部门的评议制度。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所有与外来投资企业有关的管理、服务部门和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和外来投资者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要公开通报批评和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强化对外来投资的跟踪服务。各有关部门要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审批、登记、建设,生产经营等跟踪服务,帮助解决投资前和投资后遇到的各种问题。外来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设计、开工、供水、供电、通讯、消防等手续,由州、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政策性问题或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州,县经贸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外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推行合法的股东担保、有偿债能力的企业互保,资产抵押、信用证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外汇质押等各种形式的贷款抵质押业务,为外来投资企业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  第十四条 强化科技信息服务。州内各级科技、经济主营和人事劳动部门要为外来投资者提供项目、技术、管理、财务、会计、审计、人才、劳动、科研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需要申办进出口经营权的,州外经贸局要积极指导并帮助申办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制度,在州、县纪检监察机关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 对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属于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以三七为主的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除补给农民的部分外,上缴中央和省以及地方政府应得部分,均执行法定标准的下限。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性项目的,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为减轻企业的投资成本.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得部分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土地出让金按当地同等类型土地的下限确认,确认的依据是当地的平均物价水平。  (二)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与当地县土地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首期付款25%,余款和利息可在5年内付清。  (三)可将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得部分折成地方政府股金,由同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股经营。  (四)外来投资企业到我州投资开发农业性项目,一切手续从简。经政府批准。可将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得部分,参照州内同行业的比例返还外来投资企业。  第十九条 在我州境内新办的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第二十条 在农村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利用“四荒”从事农业生产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从有收入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林特产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到我州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承担全部净债务的,对所承担的债务可视为亏损,允许3年内用该企业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到我州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三七产业开发、通讯、广播电视、矿产品开采加工等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第二十三条 鼓励州外企业与州内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井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一)州内国有企业以现有资产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的,允许国有企业实行局部剥离盘活,用优质资产和相关人员设立新公司,对劣质资产按有关政策进行处置。  (二)州外企业兼并、收购州内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所占用的各级财政周转金、扶亏资金、技改资金等,经同级政府批准,可转为我州对企业的投资和入股。  (三)州外企业兼并、购买、控股经营州内国有企业,对企业到期的银行贷款,银行给予展期;对利率较高的贷款,政府将调剂一定的资金支持企业进行置换,减轻财务费用。  (四)鼓励外来投资者将其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商标等)参与州内企业投资入股,其股份所占比例由双方商定。  (五)州外企业投资控股、参股、兼并、收购的州内企业,有上市条件的,州、县政府将积极支持,并协助办理好各项手续,积极向国家证券委推荐上市。   (六)对外来投资企业与产、学、研单位联合或自主进行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技术创新项目,只要符合扶持条件的,一视同仁给予立项、申报,优先扶持。  (七)外来投资者购买州内国有企业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办理各种过户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只收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自筹资金在我州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建立基地进行配套或改善外部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州、县计委应积极争取和协调资金,扶持配套建设;对项目建成后,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符合上级资金扶持渠道的,应积极给予申报,尽力帮助争取上级的资金扶持。  对外来企业投资技改项目,不论何种所有制类型,在技改贷款贴息方面与州内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投资进行国有企业改造的项目,在技改贷款贴息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州、县经贸委提供产业发展指导,政府给于一定比例的引导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 放宽市场主体资格的准入条件。凡是外来投资者,均给予低“门槛”进入的优惠政策。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2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外来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经营二年或累计纳税10万元以上的,可将外地籍员工户口迁入当地;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在10万元以上,连续经营二年或累计纳税2万元以上的,可将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当地。州外来文山的各类人员,只要在文山购买一套以上商品住宅或建有合法的私人住宅的,可以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当地落户;在文山州内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各类外来人员,均可申请迁入当地落户。   有高级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受聘到我州工作,可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人工作所在地。   符合以上条件的各类人员,在办理落户时,只交纳工本费。上述各类人员子女在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凡州外愿意到我州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我州紧缺急需的其他人才,均可以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人股、承包经营、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到我州进行长期或短期服务,其待遇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不受现行工资政策的限制。经批准调入我州工作的,不受单位编制、增入计划、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享有与州内人员同等的政治待遇。在评选先进、表彰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与州内企业和人员同等对待;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应适当提高外来投资者所占比例。  第二十九条 对出口州内产品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由同级财政在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贴息的基础上再给予贴息人民币0.04元;凡通过我州天保国家级口岸出口的商品,每出口1美元,由同级财政再给予贴息人民币0.02元。  鼓励州内的外经企业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对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项目下的收汇视为出口创汇给予贴息奖励。  州内进出口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可凭进出口合同及相关文件,向州、县外贸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使用“对外开放专项资金”作为银行贷款担保。  鼓励州外企业与我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流通企业通过承包、租货、兼并、托管、联营、收购等形式开展进出口业务。  鼓励州外企业与我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合作,利用进出口经营权积极开展代理出口业务,对有出口实绩的视同我州自营出口企业享受同等的出口贴息政策。  第三十条 为培植出口创汇龙头企业,鼓励扩大出口规模,对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出口总额的1%提取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即出口100万美元奖1万元人民币,依此类推)。上述奖金中的50%奖给总经理(或法人代表)。  以上出口贴息和奖励资金均由同级财政从“对外开放专项资金”中支付。出口数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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