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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05/04/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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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省驻文单位:
    文山三七是我国名贵中药材。为确保“文山三七”质量,维护广大三七种植户的利益,促进文山三七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域产品《文山三七》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文山三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AP)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将我州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文山三七”的种植,必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111号公告的文山三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内,即文山州行政区域内种植。
    二、凡种植的“文山三七”质量必须达到《文山三七》国家标准。
    三、“文山三七”种植户,必须按照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实施规范化种植。
    四、“文山三七”GAP种植,实行“协会+公司+科技+农户”的模式。
    五、“文山三七”GAP种植实行种植证管理。种植证由文山三七种植协会发放。
    六、在“文山三七”GAP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文山三七》国家标准中禁用的农药和肥料。
    七、“文山三七”产品实行质量检测制度。由文山州三七质量检测中心、文山州综合技术检测中心、文山州药品检验所,依据《文山三七》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八、“文山三七”种植户,其产品在文山州境内交易,必须持有协会发放的《文山三七GAP种植证》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进行交易。
    九、凡在文山州境内经营“文山三七”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持有文山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三七)》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从事交易。
    十、文山州三七特产局、文山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山州农业局负责“文山三七”GAP基地建设规划和种植技术的培训、指导,并对“文山三七”GAP基地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一、文山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山州工商局、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文山三七”产品的生产、加工和交易活动的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并向社会暴光。
    十二、本通告由文山州三七特产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文山州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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