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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实行挂牌保护的实施办法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05/04/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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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州投资环境,加快对内、对外开放步伐,防止少数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和吃、拿、卡、要、报,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云南省监察厅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云监[2003]14号)及《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文发[2003]3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挂牌保护的对象及其条件
    (一)挂牌保护的对象
    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投资和经营,并已在工商、税务和有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合法、完备,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常设机构,凡投资5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
    (二)挂牌保护的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州有关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
    2、重合同、守信用、重诚信;
    3、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税收违法处罚记录;
    4、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挂牌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严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挂牌保护的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吃、拿、卡、要、报;
    (二)严禁乱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对挂牌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同意后进行。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挂牌保护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并正在进行违法规避活动,事态紧急,必须立即进行检查的,可边报告边进行检查,事后应立即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补办手续;   
    (三)严禁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挂牌保护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一般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四)严禁行政执法部门未经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同意,对挂牌保护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冻结和没收;
    (五)严禁在对非公有制企业检查等公务活动中接受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宴请、娱乐和馈赠;
    (六)严禁利用职权在非公有制企业报销应由单位和个人开支的费用;
    (七)严禁强行向非公有制企业推销商品、订购报刊杂志、拉赞助广告;
    (八)严禁强制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或开展非政府组织的达标、评比、竞赛活动。
    三、挂牌保护的程序
    (一)非公有制企业自愿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请;
    (二)个私办、工商、税务、工商联等单位提名推荐;
    (三)经同级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在文山日报、文山政务网等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挂牌保护的时效
    鉴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动态性的现实,对挂牌保护的企业实行动态时效管理,即挂牌保护的时效为3年,从挂牌保护的次年起,连续3年纳税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州人民政府将作摘牌和取消保护的处理。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及挂牌保护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处理意见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向挂牌保护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和吃、拿、卡、要、报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行政执法部门以检查挂牌保护企业为名,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监察机关一经查实,除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规定取得的财物外,视情节轻重,同级监察机关将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三)对于顶风违纪违法,打击报复举报人以及刁难挂牌保护企业的,监察机关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因部门领导渎职失职,本部门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本《办法》的行政行为,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主要领导纪律处分;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监察机关将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监察建议;
    (六)挂牌保护的非公有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和摘牌处理。
    六、本《办法》由文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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