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政协文山州十二届委员会一次会议第262号提案续办的复函(文住建函〔2018〕27号)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8/06/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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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续办续复

类别:A

公开

 

文住建函〔201827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政协文山州十二届

委员会一次会议第262号提案续办的复函

 

尊敬的黎福禄、韦思亮、张金海、汪玲、杨云玲、马应聪、马正良、黄治龙、马锦坤、马崇飞、马朝周、王继彪、李军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居住小区配套建设老年人活动用房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续复如下:

您们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第262号提案,我局已经收悉,感谢您们长期以来对我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我局对您们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们的提案非常好。

近年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办发〔201085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政办发201133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社会养老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政办发201393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规定相关内容的通知》(文政办发2013186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建房2015155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56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要求,认真抓落实:

一、在规划方案审查过程中,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一是对人口规模未达到组团级(300-1000户)的住宅小区内应优先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体育活动场所、垃圾收集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设施等,在满足住户使用需要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布置。二是对人口规模达到或超过组团级(300-1000户)的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应适当提高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特别是提高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配套标准,增加设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对外服务的公共厕所等设施。三是对人口规模达到或超过组团级(300-1000户)的住宅小区,修建老年活动场所时,每100户设置不小于20m²,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

二、要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建筑规模、配建要求等;凡新建或改扩建住宅小区,要在小区详细规划审批中,除落实省、州(市)有关规定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 0 02年版),将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指标和配建要求纳入住宅小区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凡是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通过规划许可;住宅小区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进行检查,符合相关配建要求的,方可通过规划验收。

三、要求县(市)住建部门要积极参与社区、物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设计及项目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审查等工作;要加强对社区、物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及时为社区、物管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办理建设的有关手续。

在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条文规定,对社区、物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进行审查,同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局签订的《关于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标明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位置、楼层(限一楼或二楼)、面积等具体内容;对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要查验相关《协议书》、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纸审查合格证明等材料是否具备;对不按规定配置提供社区、物管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不按规定缴纳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的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社区、物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竣工后,会同民政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做好验收工作,对不按要求进行建设的,可视为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不予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验收合格的,民政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经核定成本价格后,将产权移交给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供社区居委会永久使用。

住建(房管)部门在办理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屋预售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协议书》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办理房屋预售手续;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要认真查验项目所在街道出具的社区、物管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落实情况证明;对不按规定提供社区、物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或提供未达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要督促落实;对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的社区、物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允许开发建设单位对外销售;逐步建立房地产开发预售资金监管和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挂钩的管理机制,形成行政审批、资金监管双轨并行的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监督管理机制。

四、注重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未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并按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对社区服务设施的具体布局及设计、公共厕所建筑设计等应在初步设计中进一步明确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明确社区服务用房(含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警务室、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管理用房、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具体布局及面积;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注明公共服务设施的名称、功能、坐落位置、范围和建筑面积等内容。

五、注重产权认定。房产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应会同规划、土地、民政、建设等部门,依据相关资料,对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进行确认,严格房屋产权手续的办理;在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各级住建、规划、房产、教育、公安、民政、国土、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住宅小区所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不被改变其使用性质,并能有效发挥作用,更好地为城镇居民服务。

欢迎您们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十分感谢您们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们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联系单位: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科

联系人:尹宏伟

电话:0876-2191339(办),13577605557(手机)

QQ919343093@qq.com

 

附件:1.文山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批表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核报告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核报告表

4.文山市新建住宅小区无偿提供社区居委会及老年人公益性用房审核表

5.证明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523

 

 

抄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协提案委员会。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5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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