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环罚字〔2018〕01号
砚山县柏盛页岩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693051475R
地址:砚山县江那镇大听湖村癸批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阳
砚山县柏盛页岩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10000万块/a新型墙砖生产线技改项目一期生产线于2017年5月建成并投入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配套建设的水膜脱硫除尘设施因设备故障于2018年4月22日开始停止运行,水膜脱硫除尘设施未开机运行,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1、文山州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监察)笔录;2、文山州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监察照片;4、砚山县柏盛页岩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18〕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法应当处罚。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积极进行整改,依法可从轻进行处罚。根据《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对你单位10000万块/a新型墙砖生产线技改项目一期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并责令于2018年6月30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整治,并给予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综上所述,按照《环境保护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中“多个行为分别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
1.责令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3.责令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
帐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帐号:135618547535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