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17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1712号)要求,做好建设单位报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材料的审核工作。
二、按照审查权限,各县(市)在上报需省、州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报告请示时,请示中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耗、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项目所在地能否消纳该项目产生的能耗等内容,若项目所在地不能消纳该项目产生能耗,则不予受理该项目节能报告。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