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公安局关于对文山州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
第192号提案的答复
蒋勰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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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的《关于规范老年代步车上路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全州基本情况
据统计:全州辖区“老年代步车”销售商有34家,“老年代步车”有2093辆。到目前为止,“老年代步车”并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不具备按照机动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和强制保险的条件。在道路交通参与过程中经常出现“老年代步车”占道行驶、超速行驶、随意横穿机动车道、违法载货载客等现象,不仅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安全隐患。2015年至2017年涉及老年代步车交通事故19起,死亡2人,受伤10人。
二、“老年代步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尚未出台关于“老年代步车”的行业标准,市场上出现的“老年代步车”是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标准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基本上是一个厂商一个标准,安全性能得不到保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无牌无证上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而“老年代步车”不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范围内,既不能上路行驶,也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属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产品。
(三)公安交警部门执法难。由于“老年代步车”没有挂牌办证管理和投保交通事故意外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容易引发经济赔偿等方面的纠纷。特别是在发生事故逃逸后,善后事宜方面得不到保险保障,导致事故补偿、伤害赔偿、责任认定等问题复杂化,给当事各方造成严重损害。
三、加强对“老年代步车”管理的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理。一是质监部门对产品的准入、产品的标准、市场销售管理上要加强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严把车辆出厂关,对厂家钻国家法律和政策空子生产的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要严管重罚,形成高压管理态势,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造成社会危害。二是工商部门要加强检查“老年代步车”销售商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书,依法取缔无证照、超范围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擅自销售“老年代步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老年代步车”的行为。三是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和监管,切实把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落到实处。
(二)依法从严管理。一是在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被标记为新能源汽车的电动汽车,按照《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对其管理和处罚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GB7258-2012)相关规定,符合机动车定义,但不在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的电动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不可上道路行驶。三是对驾驶此类车辆上路行驶的,如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两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驾驶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上述机动车的,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开展联动机制,运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向广大群众揭露生产企业及销售商的虚假广告,劝告消费者不要轻信商家对老年代步车“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等虚假宣传,提醒广大群众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和驾乘“老年代步车”所带来交通违法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和老年群体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
感谢蒋勰委员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公安工作的全面建设,为公安机关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出更好的建议和意见。
文山州公安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