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前言......................................................................... 4
一、适用范围................................................................. 5
二、审批基础................................................................. 5
(一)事项名称与代码..................................................... 5
(二)受理范围........................................................... 5
(三)办理依据........................................................... 5
(四)实施机关........................................................... 9
(五)审批人员........................................................... 9
(六)审批条件........................................................... 9
1.通则................................................................... 9
2.申请成立一般性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9
3.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9
4.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10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条件.................................................. 10
6.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条件.................................................. 10
(七)申请材料.......................................................... 10
1.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 10
2.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提交材料清单........................ 11
3.申领登记证书提交材料清单.............................................. 13
4.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5
5.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注销提交材料清单............................ 16
(八)审批时限.......................................................... 17
(九)审批收费.......................................................... 17
(十)审批证件.......................................................... 17
三、审批咨询................................................................ 17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7
(二)咨询途径.......................................................... 17
四、 审批办理............................................................... 17
(一)申请.............................................................. 17
(二)受理.............................................................. 18
(三)审查.............................................................. 18
(四)决定.............................................................. 18
(五)发证.............................................................. 18
五、审批服务................................................................ 18
六、年检.................................................................... 18
七、投诉举报................................................................ 18
(一)投诉举报依据...................................................... 18
(二)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18
(三)投诉举报范围...................................................... 18
附件一 审批流程图........................................................... 19
图一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 19
图二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图............................................. 20
图三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图............................................. 21
附件二 表单及文书........................................................... 22
附件2-1-1社会团体申请表................................................ 22
附件2-1-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26
附件2-1-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8
附件2-1-4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29
附件2-1-5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1
附件2-1-6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32
附件2-1-7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4
附件2-1-8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 35
附件2-1-9 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36
附件2-2-1行业协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41
附件2-2-2行业协会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 45
附件2-2-3行业协会拟任负责人情况表...................................... 46
附件2-2-4 行业协会登记证书申领表........................................ 48
附件2-2-5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0
附件2-2-6行业协会负责人备案表.......................................... 51
附件2-2-7行业协会监事备案表............................................ 53
附件2-2-8行业协会章程核准表............................................ 55
附件2-2-9行业协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56
附件2-2-10行业协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57
附件2-2-11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59
附件2-通—1云南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66
附件2-通—2出资承诺书.................................................. 68
附件2-通—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69
附件2-通—4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70
文山州全州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郭凤琪周宇春蒙建华唐梓菊熊厚敏黄海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手册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文山州民政局对冠以“文山州”行政区划的全州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
事项名称:对冠以“文山州”行政区划的全州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代码:YWSC-071001-2017
全州性社会团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第65号公告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相同、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支持和保护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
第七条: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30个以上从事相同、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入会;(二)发起人应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在州(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第八条:行业协会名称应当表明其所属行业,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协会”、“行业商会”称谓,名称前可以冠以字号,并应当冠以登记管理机关所属行政区划的字样。
第九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应当有10个以上的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成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成立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证明和营业执照;(四)拟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五)会员名册;(六)验资报告和住所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批准文件;不准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行业协会负责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有关材料,申请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变更名称和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的章程草案;(二)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新的住所使用权证明;(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期审计报告;(四)变更注册资金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变更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书;(三)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五)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的,发给同意注销批准文件;不准予注销的,书面说明理由。行业协会注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行业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行业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过程中,可以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者进行听证、委托调查和评估。征求意见、听证、委托调查和评估的时间不计入在审查时限之内。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5.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
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和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进一步细化指引和说明,完善示范文本材料,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党建工作机构等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和章程核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各地区不得将社会组织登记纳入行政审批即时办结事项。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特性,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应以资助为主;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业务领域清晰、服务项目具体、专业化服务特色突出;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按照行业、学科等特点确定业务范围。对于社会组织开展的工作涉及需要批准或授权委托的项目,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后方可列入业务范围。本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和简政放权、登记在县的原则,社会组织一般以服务对象的范围、会员构成、住所所在地、活动区域等实行属地登记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外,社会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认真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州(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省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禁止成立特定群体类、宗族类、维权类和不利于民族团结、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规范校友会登记,不再登记省外高校校友会,不得成立中小学校友会。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组织发起人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6.《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请领导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7.《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
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审核办法由审核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另行制定。
8.《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云民民〔2016〕43号)
第三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十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9.《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云民民〔2009〕1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云南省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愿发起组建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专名命名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入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申请登记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原籍地在登记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且在本行业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企业发起。发起企业不得少于5个。(二)不得超出登记地行政区域范围吸收会员。
第七条:省级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云南省”字样,加上原籍地省级或州级行政区划名称。州市级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加上原籍地省级或州县级行政区划名称。
第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异地商会的申请成立、登记及办理程序,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10.《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云民民〔2009〕1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社会团体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三)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社会组织被撤销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条: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清算报告书;(三)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书出具的审查结论;(四)国务院和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社会组织终止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第十一条:清算组应当在90日内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注销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11.《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民政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昆银发〔2016〕132号)
为做好云南省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相关事宜,特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云南省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请遵照执行。
文山州民政局
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
(六)审批条件
(1)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和省、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申请成立直接登记范围外其他类社会团体的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精神,党员人数达以3人及以上的须成立独立的党组织。
2.申请成立一般性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发起人为州内的个人或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发起人不得少于5个;
(8)发起人及会员要分布在全州范围内,跨二个以上县市。
3.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30个以上从事相同、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入会,会员数不少于30个,个体工商户、个人会员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会员应为在文山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应与拟成立的行业协会的行业属性一致。发起人不得少于10家法人企业,且为文山州本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发起人及会员要分布在全州范围内,至少跨二个以上县市;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行业协会性质的标识。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①最高权力机构,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②执行机构,即理事会,理事成员较多的也可以设常务理事会;③监督机构,即监事会;④其他机构如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3)有固定的住所(行业协会的住所是指行业协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区);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为专职。(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专门从事行业协会工作,由行业协会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具体工作人数由行业协会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负责人);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在州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行业协会法人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外来投资企业申请成立州级异地商会;
(2)由原籍地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投资且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的龙头企业发起。发起企业不少于5个。发起人及会员均为法人企业,除文山市以外的县(市)发起人和会员必须是行政区域内有影响力的企业,且比例不得低于30%;
(3)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由文山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该企业应由原籍地企业或自然人全资或控股的,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入会;
(4)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住所;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7)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9)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提交相应的变更登记材料。
6.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条件
社会团体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审批条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批复);进行清算、公告;提交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1.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和异地商会的,发起人自收到州民政局“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于一个月内在全州发行的、具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行业协会筹备公告,发展吸纳会员,公告版面不得小于9cm×6cm,公告期30天。公告期间可以组建筹备组,公告期满后,按要求提交成立申请材料。
2.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提交材料清单
(1)非行业协会类社会团体成立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1 |
社会团体成立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在预先核准名称阶段提交的成立申请书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共同签字或盖章,需明确委托代理人及权限(可委托1-2名工作人员,并附身份证明)。 |
2 |
《社会团体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主要负责人、发起人、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认可,不得代签。直接登记范围以外的需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审查意见。 |
3 |
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介绍 |
复印件、原件 |
纸质 |
1 |
身份证明: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证照需加盖印章);个人提交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 基本情况介绍:发起人基本简介、工作情况或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与申请的社会团体业务领域相关的情况、业绩、实力及影响情况。具备相关专业或资质证书的可作为附件提交。 预先核准名称时提交过的可不再提交。 |
4 |
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
复印件、原件 |
纸质 |
1 |
负责人身份证明:提交个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基本情况介绍:除需介绍拟任负责人基本简介、工作情况外还须说明拟任负责人与申请的社会团体业务领域相关的情况、业绩、实力及影响情况。具备相关专业、资质证书的可作为附件。 |
? |
章程草案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参照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自制。请按照示范文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必备条款不能减少。会员数达不到150人,理事人数不足50的,不设常务理事条款。 |
6 |
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原件 |
纸质 |
1 |
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明,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及产权证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得与其它机构合暑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可以以发起人名义签订,在用途中注明提供给社会团体成立后办公使用。 |
7 |
拟联系的会员名册 |
原件 |
纸质 |
1 |
拟联系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开制表,单位会员名册应包含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册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等。 |
8 |
拟任法定代表人声明 |
原件 |
纸质 |
1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参照范本,需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
9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按表格内容填写。拟任主要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
10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原件 |
纸质 |
1 |
按表格内容填写。拟任主要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
11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社会团体的批复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申请成立直接登记范围外其他类社会团体需提交。批复文件的内容需完整,形式须是正式文件。 |
(2)行业协会类社会团体成立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报件 |
份数 |
要求 |
1 |
由发起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由发起单位共同签字并盖公章,办理登记业务需明确具体经办人及权限,并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2 |
《行业协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行业协会名称应当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一般依次由三部分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行业协会性质的标识,筹备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字栏需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
3 |
验资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持州民政局“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方便协会开展工作的任意一商业银行开设验资账户,并存入验资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不得以个人存款账户验资或以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作为验资报告。(简易程序:在州内任意一家建设银行网点开立验资账户并出具注明用途为验资款的社会组织验资证明函,可不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4 |
《行业协会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 |
原件 |
纸质 |
1 |
发起单位应为企业法人,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简介、经营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发起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5 |
《行业协会拟任负责人情况表》 |
原件 |
纸质 |
1 |
负责人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在基本情况栏中说明本人在本行业、本领域的工作业绩、实力及影响情况。在表格背面粘贴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双面复印。拟任负责人不得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行业协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在职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担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会长须担任法定代表人) |
6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原作/复印件 |
纸质 |
1 |
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明,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及产权证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得与其它机构合暑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可以以发起人名义签订,在用途中注明提供给协会成立后办公用。 |
7 |
拟联系会员名册 |
原件 |
纸质 |
1 |
有30个以上从事相同、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会员数不少于30个,个体工商户、个人会员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其中个人会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会员应为在文山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应与拟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属性一致,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拟联系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开制表,单位会员名册应包含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个人会员名册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 |
8 |
章程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2 |
章程中的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格式按照《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
9 |
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出资者应为发起单位,写明拟捐赠金额、捐赠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并由捐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
10 |
拟任法定代表人声明 |
原件 |
纸质 |
1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参照范本,需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
11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作 |
纸质 |
1 |
须由拟任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
12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原件 |
纸质 |
1 |
须由拟任主要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
3.申领登记证书提交材料清单
(1)非行业协会类社会团体领取登记证书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1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社会团体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栏需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2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1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栏需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社团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通信地址需填写能联系到本人的实际地址和电话。 |
3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1 |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一位负责人均应填写本表并签名,附身份证复印件(需双面复印),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社团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通信地址需填写能联系到本人的实际地址和电话。 |
4 |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1 |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的还需填写《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组织部门有其他规定的遵照执行。 |
5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纸质 |
1 |
社会团体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盖社会团体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栏需签署意见并公章。 |
6 |
章程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2 |
经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须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
7 |
验资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持州民政局“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方便协会开展工作的任意一商业银行开设验资账户,并存入验资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不得以个人存款账户验资或以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作为验资报告。(简易程序:在州内任意一家建设银行网点开立验资账户并出具注明用途为验资款的社会组织验资证明函,可不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8 |
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出资者应为发起人,写明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并由捐赠方签名或盖章。 |
9 |
会议纪要及选举结果 |
原件 |
纸质 |
1 |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事项或决议,并附选举结果。(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誉职务等名册,名册需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本人所在单位及职务,在本会中担任的职务等) |
10 |
会员名册 |
原件 |
纸质 |
1 |
社会团体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后确认正式入会的会员名册,需达到法定会员数。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开制表,单位会员名册应包含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册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等。 |
(2)行业协会类社会团体领取登记证书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报件 |
份数 |
要求 |
1 |
《行业协会登记证书申领表》 |
原件 |
纸质 |
1 |
行业协会意见栏须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 |
2 |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1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栏需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通信地址需填写能联系到本人的实际地址和电话。行业协会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通信地址需填写能联系到本人的实际地址和电话。(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 |
3 |
《行业协会负责人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1 |
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一位负责人均应填写本表并签名,附身份证复印件(需双面复印),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行业协会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通信地址需填写能联系到本人的实际地址和电话。(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 |
4 |
《行业协会监事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1 |
行业协会的监事均应填写本表并签名,附身份证复印件(需双面复印),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行业协会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通信地址需填写能联系到本人的实际地址和电话。 |
5 |
《行业协会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纸质 |
1 |
行业协会意见栏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 |
6 |
会议纪要 |
原件 |
纸质 |
1 |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事项或决议,并附选举结果。(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誉职务等名册,名册需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本人所在单位及职务,在本会中担任的职务等) |
7 |
章程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2 |
经第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
8 |
会员名册 |
原作 |
纸质 |
1 |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后确认正式入会的会员名册(个人会员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开制表,单位会员名册应包含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个人会员名册应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本人所在单位职务、电话,在本会中担任的职务等。 |
7 |
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承诺在行业协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并由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
4.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说明:同时有两个或多个事项变更时,尽可能填写在一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变更登记申请表》上)
(1)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1 |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一式两份,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2 |
会议纪要 |
原件 |
纸质 |
1 |
加盖公章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须载明时间、地点、应到参会人数、实到参会人数、变更事项及审议情况。参会人数比例、持赞成意见人数比例须符合章程规定。 |
3 |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纸质 |
1 |
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并盖公章。 |
4 |
章程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2 |
新修改并经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5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 |
(2)住所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1 |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一式两份,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2 |
会议纪要 |
原件 |
纸质 |
1 |
加盖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须载明时间、地点、应到参会人数、实到参会人数、变更事项及审议情况。参会人数比例、持赞成意见人数比例须符合章程规定。 |
3 |
住所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明,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及产权证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得与其它机构合暑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可以以发起人名义签订,在用途中注明提供给协会成立后办公用。 |
4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 |
1 |
? |
(3)注册资金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1 |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一式两份,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2 |
会议纪要 |
原件 |
纸质 |
1 |
加盖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须载明时间、地点、应到参会人数、实到参会人数、变更事项及审议情况。参会人数比例、持赞成意见人数比例须符合章程规定。 |
3 |
验资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注册资金减少的还须先作减资公告。 |
4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 |
(4)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1 |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签章栏须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2 |
会议纪要 |
原件 |
纸质 |
1 |
加盖公章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须载明时间、地点、应到参会人数、实到参会人数、变更事项及审议情况。参会人数比例、持赞成意见人数比例须符合章程规定。 |
3 |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1 |
须在社会团体意见栏盖公章并签署经办人及日期;在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须贴照片、证照复印件。 |
4 |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1 |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须按干管权限报批,并填报《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 |
5 |
审计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不能以年检报告代替,要对法定代表人在职期间的财务状况、经济责任等全面审计,即离任审计。 |
6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 |
(5)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1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签章栏须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2 |
会议纪要 |
原件 |
纸质 |
1 |
加盖公章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须载明时间、地点、应到参会人数、实到参会人数、变更事项及审议情况。参会人数比例、持赞成意见人数比例须符合章程规定。 |
3 |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作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4 |
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5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 |
5.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注销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1 |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注销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2 |
会议纪要 |
原件 |
1 |
加盖公章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须载明时间、地点、应到参会人数、实到参会人数、变更事项及审议情况。参会人数比例、持赞成意见人数比例须符合章程规定。 |
3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
原件 |
1 |
须是正式文件,须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结”。 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不提交。 |
4 |
清算报告书 |
原件 |
1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5 |
注销公告 |
? |
1 |
须在全州性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天。 |
6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 |
? |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提交全部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决定。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提交全部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注销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举办者所提交全部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注销登记的决定。
通则: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办公地点、征求意见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不收费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交材料、办理程序要求等方面的咨询答复。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文山州政府服务大厅3楼40号、41号州民政局窗口(0876-2198484);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6-2139604(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周一至周五 0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同时告知文山州社会组织工作群(QQ:347306992)。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的有关要求:成立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和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精神,可直接向省民政厅依法申请登记;成立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的全省性社会团体,以及成立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全省性社会团体,可直接向省民政厅门依法申请登记。除直接登记范围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对拟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登记机关建立登记审查咨询论证机制,必要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意见,或由专家对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发起人的代表性等进行综合论证。相关意见或结论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否同意预先核准名称的参考依据。
1.提交方式
现场提交。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文山州民政局七楼705室)。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审查完毕后,经科务会讨论、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由相关领域专家组对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论证。论证结论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否准予登记的参考依据。
按时限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按法定程序及时限颁发登记证书。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申请成立及其他确有必要的登记机关将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材料及事由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及事由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成立及其他确有必要的还需经科务会讨论、分管领导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按规定程序颁发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窗口投诉: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电话投诉:文山州民政局,0876-2122620;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0876-2137151。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州民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三)投诉举报范围
对全州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附件2-1-1社会团体申请表
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社会团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 社会团体名称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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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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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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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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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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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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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资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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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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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活动 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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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数量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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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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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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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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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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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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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情况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政治面貌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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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单位情况 |
筹备发起单位名称 |
主要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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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社团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政治面貌 |
拟任社会团体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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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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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
受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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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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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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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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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及缩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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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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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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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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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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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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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会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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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会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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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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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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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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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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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年月日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受理意见 |
审核 |
批准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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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A4纸正反两面打印)
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社会团体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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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记录: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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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公告记录: 年月日 |
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备案记录:
年月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附件2-1-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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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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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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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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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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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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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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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履行 内部程序 |
年月日经第次(届)会表决通过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会团体盖章:
年月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年月日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受理意见 |
审核 |
批准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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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附件2-1-4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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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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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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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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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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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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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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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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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履行 内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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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会团体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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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年月日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受理意见 |
审核 |
批准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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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A4纸正反两面打印)
清算组织主要组成人员名单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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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职务 |
在清算组织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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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结论 (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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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记录: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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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银行帐户记录:
年月日 |
注销登记公告记录:
年月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附件2-1-5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社会团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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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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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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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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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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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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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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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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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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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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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专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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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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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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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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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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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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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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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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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要简历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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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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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附件2-1-6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社会团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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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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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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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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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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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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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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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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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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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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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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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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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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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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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专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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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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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国家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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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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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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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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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要简历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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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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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附件2-1-7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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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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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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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
会议名称 |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表决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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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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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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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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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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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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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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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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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会团体盖章:
年月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年月日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审核 |
批准 |
承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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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附件2-1-8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
社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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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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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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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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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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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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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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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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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社会组织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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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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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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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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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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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手续办结后,由审批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社会组织各存一份。本表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监制,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制表。
附件2-1-9 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写X省X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X XX X X X X X X X X X;
(二)X X XX X X X X X X X X;
(三) X XX X X X X X X X X X;
(四) X XX X X X X X X X X X;
(五) X X XX X X X X X X X X;
(六) X XX X X X X X X X X X;
(七) X XX X X X X X X X X X;
() X X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X X XX X.X.X X.X.X.X X X。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X X XX X.X X X X X XX;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X X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X X X X X X X XX X X X。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 X X X X X X X XX X X X;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x x x x x x x x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X X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X X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X X X XX X X X X X X X;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是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X X X X X X X XX X X X;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的会费标准为:(需写明收取会费的具体数额)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2-1行业协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行业协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名称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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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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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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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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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负责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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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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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行业协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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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2行业协会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
行业协会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
发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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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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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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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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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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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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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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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及经营状况证明:(可附页,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附件2-2-3行业协会拟任负责人情况表
行业协会拟任负责人情况表
拟申请行业协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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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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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行业协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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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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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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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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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4 行业协会登记证书申领表
行业协会登记证书申领表
行业协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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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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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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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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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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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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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会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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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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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
受理意见 |
审核 |
批准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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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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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行业协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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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机构名单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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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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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5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行业协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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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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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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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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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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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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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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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专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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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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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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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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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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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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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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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要简历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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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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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6行业协会负责人备案表
行业协会负责人备案表
行业协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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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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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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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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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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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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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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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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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专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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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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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要简历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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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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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请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附件2-2-7行业协会监事备案表
行业协会监事备案表
行业协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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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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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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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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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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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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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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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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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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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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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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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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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专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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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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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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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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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要简历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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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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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8行业协会章程核准表
行业协会章程核准表
行业协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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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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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
会议名称 |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表决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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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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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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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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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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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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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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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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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行业协会盖章: 年月日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审核 |
批准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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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附件2-2-9行业协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行业协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行业协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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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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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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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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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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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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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内 部程序 |
年月日经第次(届)会表决通过 |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章:
行业协会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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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受理意见 |
审核 |
批准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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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10行业协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行业协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行业协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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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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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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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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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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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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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内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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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章:
行业协会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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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受理意见 |
审核 |
批准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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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织主要组成人员名单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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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职务 |
在清算组织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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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结论 (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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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记录: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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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帐户记录:
年月日 |
注销登记公告记录:
年月日 |
附件2-2-11 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云南省行业协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行业协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行业协会名称)是由【载明:组成的单位;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命名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表明其所属行业,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协会”、“行业商会”称谓,名称前可以冠以字号,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省性的行业协会冠以“云南省”、“云南”字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省级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各地的行业协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云南省”、“云南”等字样】
本会英文名称:,缩写:。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或X州(市)、X县(市、区))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载明云南省X州(市)X县(市、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具体条款可根据《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
(一)………………………
()………………………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填写提示,可从中选择】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四)由【可以是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填写提示,可从中选择】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填写提示,可从中选择】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填写提示,可从中选择】
(一)年【最多2年】不交纳会费;
(二)年【最多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行业协会”或者“协会”、“行业商会”】名义从事违法律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超过150个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不得低于50个,且不低于理事数的1.5倍】,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多于2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日【至少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有【不得低于1/5】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 ………………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理事会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日【至少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最多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可选项)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低于50的,不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日【至少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最多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最多为6个月】召开1次会议。
第三十三条有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负责人包括:。【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请根据协会实际情况填写】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第三十八条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聘任制】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年【不得低于十年】。
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以为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是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九条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通—1云南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云南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申请社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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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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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类型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
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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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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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负责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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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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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或举办者 |
序号 |
姓名或名称 |
证照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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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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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起人或举办者栏下的“姓名或名称”、“证照号码”的填写:如以自然人为发起人的填写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填“法定代表人”;如以法人为发起人的则填写法人名称和法人登记证号及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发起人为企业,且不少于10家。
注册资金(人民币) |
万元,由以下单位或个人捐赠: |
序号 |
捐资人姓名或捐资单位名称 |
捐资金额(人民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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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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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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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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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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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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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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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部门意见 |
承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盖章) |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为云民管名称预核〔〕号通知核准。 |
名称保留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领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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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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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通—2出资承诺书
出资承诺书
(示范)
愿意捐赠元人民币,作为拟成立的的注册(开办)资金,并承诺上述捐赠资金为本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出资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通—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样本)
××××民政厅(局):
我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商全体发起人,我们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三、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违纪党员。
五、为党组织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特此承诺。
××××(社会组织名称)
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字: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通—4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样本) |
社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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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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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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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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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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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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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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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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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党员基本情况 |
工作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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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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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专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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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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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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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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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休返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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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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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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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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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字: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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