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全州性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全州性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代码:BSZN-071003-2017
二、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文山州范围内冠以“文山州”行政区划的全州性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四)《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六)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1号);
(七)《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四、实施机关
文山州民政局
五、审批条件
(一)通则
1、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精神,党员人数达以3人及以上的须成立独立的党组织。
(二)名称预先核准条件
1.名称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规定;
2.根据规定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表及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证明材料等。
(三)基金会设立审批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基金会变更审批条件:
基金会名称、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时,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1)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2)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3)提交相应的变更登记材料。
(五)基金会注销审批条件: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审批条件:(1)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2)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批复);(3)进行清算、公告;(4)提交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
办事窗口:文山州政府服务大厅3楼40号、41号州民政局窗口
交通方式:
市内可乘5路、8路、14路公交车到州委州政府对面步行约50米。
七、申请材料
全州性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 形式 |
申请成立 |
申请变更 |
申请注销 |
备 注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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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批复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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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理事会会议纪要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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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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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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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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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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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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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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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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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住所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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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验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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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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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作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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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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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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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审计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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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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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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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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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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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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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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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财务清算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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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注销公告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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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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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八、审批时限
通则: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办公地点、征求意见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申请成立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提交全部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决定。
基金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提交全部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基金会申请注销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举办者所提交全部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文山州政府服务大厅3楼40号、41号州民政局窗口(0876-2198484);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6-2139604(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周一至周五0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咨询回复
当场回复
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现场提交。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文山州民政局705室。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
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审查完毕后,经处务会讨论、局务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由相关领域专家组对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论证。论证结论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否准予登记的参考依据。
(四)决定
按时限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五)发证
准予登记的按法定程序及承诺时限颁发登记证书。
(二)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电话投诉:文山州民政局,0876-2122620;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0876-2137151。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州民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电话投诉:文山州民政局,0876-2122620;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0876-2137151。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州民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或自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申请人义务
(一)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二)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四)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六)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十四、相关文书、表单
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文山州社会组织工作群(QQ:347306992)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