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性基金会业务手册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7/12/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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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4 

一、适用范围.................................................................5 

二、审批基础.................................................................5 

(一)事项名称与代码.......................................................5 

(二)受理范围.............................................................5 

(三)办理依据.............................................................5 

(四)实施机关.............................................................6 

(五)审批人员.............................................................6 

(六)审批条件.............................................................6 

1.基金会设立审批条件.....................................................6 

2.基金会变更审批条件.....................................................6 

3.基金会注销审批条件.....................................................6 

(七)申请材料.............................................................7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7 

2.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7 

(八)审批时限.............................................................9 

(九)审批收费.............................................................9 

(十)审批证件.............................................................9 

三、审批咨询.................................................................9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9 

(二)咨询途径.............................................................9 

四、审批办理.................................................................9 

(一)设立登记.............................................................9 

(二)依申请变更..........................................................10 

(三)依申请注销..........................................................10 

五、审批服务................................................................10 

六、年检....................................................................10 

七、投诉举报................................................................10 

(一)投诉举报依据........................................................10 

(二)投诉举报投诉途径....................................................11 

(三)投诉举报范围........................................................11 

附件一审批流程图...........................................................12 

图一 基金会成立登记流程图.................................................12 

图二 基金会变更登记流程图.................................................13 

图三 基金会注销登记流程图.................................................14 

附件二表单及文书............................................................15 

附件2-1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15 

附件2-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16 

附件2-3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17 

附件2-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8 

附件2-5基金会章程核准表..................................................19 

附件2-6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20 

附件2-7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慈善组织)....................................21 

附件2-8云南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29 

附件2-9出资承诺书........................................................31 

附件2-10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32 

附件2-11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33 

前言

文山州全州性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郭凤琪周宇春蒙建华唐梓菊熊厚敏黄海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文山州民政局对冠以“文山州”行政区划的全州性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与代码

事项名称:对冠以“文山州”行政区划的全州性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代码:YWSC-071003-2017 

(二)受理范围

全州性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3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9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设立宗旨及业务范围;(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六)内部监督机制;(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八)项目管理制度;(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6.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1号)

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进一步细化指引和说明,完善示范文本材料,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组织发起人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7.《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请领导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四)实施机关 

文山州民政局 

(五)审批人员 

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 

(六)审批条件 

1.通则 

(1)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精神,党员人数达以3人及以上的须成立独立的党组织。 

2.基金会设立审批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理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理事会由5-25名理事组成)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基金会变更审批条件

基金会名称、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时,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1)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2)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3)提交相应的变更登记材料。 

4.基金会注销审批条件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办理注销登记:(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审批条件:(1)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2)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批复);(3)进行清算、公告;(4)提交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七)申请材料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表》 

原件 

纸质,采用A4纸,左侧装订 

按表格内容填写。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基金会成立申请书 

原件 

说明申请成立的理由(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慈善宗旨、目标)、慈善活动领域、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及其来源、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等,应当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以及该组织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 

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介绍 

复印件/原件 

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交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 

基本情况介绍:除发起人基本简介、工作情况或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外还须说明发起人与申请的基金会业务领域相关的情况。 

2.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表1 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基金会成立申请书 

原件 

纸质,采用A4纸,左侧装订 

说明申请成立基金会的理由(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原始资金来源、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发起人签名或盖章)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批复 

原件 

须是正式文件,须明确同意基金会设立,并作为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理事会会议纪要 

原件 

召开理事会(理事人数为5到25人,单数)通过章程草案,并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载明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会议议题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等。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确认。) 

《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原件 

新成立基金会在未取得批复和证书前不得刻制公章,只须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原件 

新成立基金会在未取得批复和证书前不得刻制公章,在基金会意见栏只须填写经办人及日期;在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须盖章和签署经办人、日期;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须贴法定代表人照片。 

《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原件 

新成立基金会在未取得批复和证书前不得刻制公章,在基金会意见栏只须填写经办人及日期;在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须盖章和签署经办人、日期;本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附证照复印件贴于表背面,身份证须双面复印。 

章程草案 

原件 

纸质 

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章程示范文本制作,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原件 

纸质 

新成立基金会在未取得批复和证书前不得刻制公章,只须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 

住所证明 

原件/复印件 

纸质 

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能与其它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 

10 

验资证明 

原件 

纸质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不得出现股东字样。到建行各网点办理验资的可不做验资报告,只须提供验资证明函即可。 

11 

出资承诺书 

原件 

纸质 

出资者应为发起人,写明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并由捐赠方签名或盖章。 

12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原件 

纸质 

须由拟任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13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原件 

纸质 

按表格内容填写。须由拟任主要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表2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纸质,采用A4纸,左侧装订 

法定代表人签章栏须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 

理事会会议纪要 

原件 

须载明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变更事项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等。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确认。 

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原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提交。须在基金会意见栏盖章和签署经办人及日期,在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须盖章和签署经办人及日期;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须贴照片、证照复印件。证照复印件贴于表背面,身份证须双面复印。 

审计报告 

原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提交。审计报告不能以年检报告代替,要对法定代表人在职期间的财务状况、经济责任等全面审计,即离任审计。 

住所证明 

原件/复印件 

住所变更时提交。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能与其它机构合暑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 

原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原件 

纸质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时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须是正式文件。 

新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原件 

纸质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时提交。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须是正式文件。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原件 

纸质 

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及章程修改时提交。须法定代表人签章和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 

10 

章程 

原件 

纸质/电子文件 

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及章程修改时提交。一式二份,另附电子版。 

表3 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原件 

纸质,采用A4纸,左侧装订 

民政部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理事会会议纪要 

原件 

须载明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注销动议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等。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确认。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 

原件 

须是正式编号文件,须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结”。 

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注销公告 

原件 

须在全省性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天。 

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

(八)审批时限

申请成立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提交全部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决定。 

基金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提交全部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基金会注销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举办者所提交全部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注销登记的决定。 

通则: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办公地点、征求意见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证件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三、审批咨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咨询答复。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文山州政府服务大厅3楼40号、41号州民政局窗口(0876-2198484);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6-2139604(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周一至周五0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同时告知文山州社会组织工作群(QQ:347306992),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社会组织管理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四、审批办理 

(一)设立登记

申请成立基金会需要申请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召开理事会通过有关决议、办理验资手续后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者办理完成上述程序后,应尽快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后方可开展活动。 

1.申请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1)提交方式

现场提交。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文山州民政局705室。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2.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查

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4.决定

审查完毕后,经科务会讨论、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由相关领域专家组对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论证。论证结论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否准予登记的参考依据。 

按时限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5.发证

准予登记的按法定程序及时限颁发登记证书。

(二)依申请变更

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果基金会名称变更后,其业务范围和章程与名称变更前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注销该基金会,另行申请设立新的基金会。 

(三)依申请注销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五、审批服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申请成立及其他确有必要的登记机关将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材料及事由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及事由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成立及其他确有必要的还需经处务会讨论、局务会讨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按规定程序颁发登记证书。 

六、年检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七、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窗口投诉: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电话投诉:文山州民政局,0876-2122620;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0876-2137151。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州民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 

(三)投诉举报范围

对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过程中违反基金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附件2-7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慈善组织)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慈善组织) 

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慈善组织)制定章程提供范例。基金会(慈善组织)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单位全称)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慈善活动,且主要活动范围在云南省。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

慈善活动为宗旨。 

第四条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来源于,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直接登记表述)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是是。(双重管理表述)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具体为: 

(一); 

(二); 

(三); 

············。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条本基金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为:。 

(以上为可选项)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服务,遵守《慈善法》等相关的规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 

············。 

(可选项: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2、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3、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4、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五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确定;(直接登记表述)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双重管理表述)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直接登记表述)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双重管理表述)

(三)增补、罢免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直接登记表述)

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双重管理表述)

(四)理事会成员中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五)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六)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七)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二); 

(三); 

············。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名组成【3名以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直接登记表述)

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双重管理表述)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四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直接登记表述)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双重管理表述)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条适用于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直接登记表述)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双重管理表述)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 

(三); 

············。 

(可选项: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采取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本省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本省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本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帐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直接登记表述)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双重管理表述)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本基金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本基金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本基金会的帐户,由本基金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会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捐赠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二); 

(三); 

············。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二); 

(三); 

············。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上述标准。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 

---------------。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直接登记表述)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双重管理表述)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直接登记表述)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双重管理表述)

第六十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直接登记表述)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双重管理表述)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党建工作

第六十二条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三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直接登记表述)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双重管理表述)

第九章附 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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