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全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冠以“文山州”行政区划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州级民政部门登记实行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号令)、《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自2015年6月22日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2年10月1日施行);
(六)《博物馆条例》(2015年3月20日施行);
(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
(八)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实施见》(云办发〔2017)1号):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外,社会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起施行);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
(十一)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52号);
(十二)《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十三)《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2011年6月23日起施行)
三、实施机关
文山州民政局
四、审批条件
(一)通则
1.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精神,党员人数达以3人及以上的须成立独立的党组织。
2.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名称预核准为前提。
(二)首次登记批准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活动的社会组织。
1.在州民政局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州级民政部门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取得行政许可证书的;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一般为理事会,由5-25人组成,且为单数);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专业人员担任(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3万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场所: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明,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及产权证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得与其它机构合暑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可以以发起人名义签订,在用途中注明提供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办公用。
(6)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不涉及特殊领域。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审批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审批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
办事窗口:文山州政府服务大厅3楼40号、41号州民政局窗口
六、交通方式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5路、8路、14路公交车到州委州政府对面步行约50米。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 形式 |
名称预审核 |
实行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学校成立登记 |
民办医院成立登记 |
依申请变更登记 |
补 证 |
依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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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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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单位、举办人及团队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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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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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由发起单位共同签字或盖章的申请书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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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介绍 |
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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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 |
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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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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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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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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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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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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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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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草案及电子版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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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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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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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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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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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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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培训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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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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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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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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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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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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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公告(减少开办资金的须提交)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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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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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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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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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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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的批复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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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注销公告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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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财务清算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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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需要加盖公章。
八、审批时限
通则:民办非企业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成立登记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举办者所提交全部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变更登记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3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注销登记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3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文山州政府服务大厅3楼40号、41号州民政局窗口(0876-2198484);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6-2139604(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周一至周五0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咨询回复
当场回复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的有关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外,社会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1.提交方式
现场提交。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文山州民政局705室。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
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材料审查完毕后,还将报经科务会讨论、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由相关领域专家组对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论证。论证结论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否登记的参考依据。
(四)决定
按时限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五)发证
准予登记的按法定程序及时限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电话投诉:文山州民政局,0876-2122620;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0876-2137151。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州民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自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申请人义务
(一)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二)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四)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六)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十四、相关文书、表单
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文山州社会组织工作群(QQ:347306992)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