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前言................................................................................................................................. 4
一、适用范围................................................................................................................... 5
二、审批基础................................................................................................................... 5
(一)事项名称与代码.............................................................................................. 5
(二)受理范围........................................................................................................ 5
(三)办理依据........................................................................................................ 5
(四)实施机关........................................................................................................ 6
(五)审批人员........................................................................................................ 7
(六)审批条件........................................................................................................ 7
1.通则................................................................................................................ 7
2.在州级登记管理机关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7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审批条件............................................................... 7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审批条件............................................................... 7
(七)申请材料........................................................................................................ 7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 7
2.冠以“文山州”行政区划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州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8
3.民办学校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9
4.民办医院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0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1
6.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1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2
8.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2
9.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3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3
(八)审批时限...................................................................................................... 13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14
(十)审批证件...................................................................................................... 14
三、审批咨询................................................................................................................. 14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4
(二)咨询途径...................................................................................................... 14
四、审批办理................................................................................................................. 14
(一)申请............................................................................................................. 14
(二)受理............................................................................................................. 14
(三)审查............................................................................................................. 14
(四)决定............................................................................................................. 14
(五)发证............................................................................................................. 14
五、审批服务................................................................................................................. 14
六、年检........................................................................................................................ 14
七、投诉举报................................................................................................................. 14
(一)投诉举报依据............................................................................................... 14
(二)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15
(三)投诉举报范围............................................................................................... 15
附件一审批流程图........................................................................................................ 16
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图..................................................................... 16
图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图..................................................................... 17
图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图..................................................................... 18
附件二表单及文书.......................................................................................................... 19
附件2-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19
附件2-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20
附件2-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21
附件2-4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22
附件2-5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23
附件2-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5
附件2-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26
附件2-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27
附件2-9出资承诺书(示范)................................................................................. 31
附件2-10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32
附件2-11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33
附件2-12文山州xxx(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成立文山xxx(民非)的批复......... 34
文山州全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郭凤琪周宇春蒙建华唐梓菊熊厚敏黄海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业务手册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文山州民政局对冠以“文山州”行政区划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的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
事项名称:冠以“文山州”行政区划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州级民政部门登记实行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代码:YWSC-071002-2017
全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
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集业主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的意见。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
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机构负责人。
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2年10月1日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款规定:实施技工教育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博物馆条例》(2015年3月20日施行)
第二条第二款: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第十四条规定: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规定: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号令)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自2015年6月22日施行)第七条规定:第七条下列医疗机构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辖区范围内的二级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医疗美容门诊部;美沙酮维持治疗机构;疗养院、护理院;急救中心、急救站;国家规定由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
7.《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
第八条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8.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实施见》(云办发〔2017)1号)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外,社会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起施行)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
11.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52号)
12.《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请领导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13.《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2011年6月23日起施行)
14.《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昆银发〔2016〕132号)
为做好文山州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相关事宜,根据省厅要求,文山州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请遵照附件2执行。
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
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精神,党员人数达以3人及以上的须成立独立的党组织。
(1)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州级民政部门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取得行政许可证书的;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一般为理事会,由5-25人组成,且为单数);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专业人员担任(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30万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场所。(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明,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及产权证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得与其它机构合暑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可以以发起人名义签订,在用途中注明提供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办公用。)
(6)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不涉及特殊领域;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1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表》
原件
纸质,采用A4纸,左侧装订
使用自然人、举办人姓名作字号的,举办者应提交本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本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法定继承人同意使用该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书
说明申请成立的理由(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等。对云南省本业务领域的现状、存在问题作简要介绍。
3
举办单位、举办人及团队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复印件/原件
身份证明(1)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民政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4)个人提交二代证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基本情况介绍:说明举办人或举办单位在该专业领域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实力影响及涉及到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等,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申请书
办理登记业务须明确具体经办人及权限,并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落款处由全体举办人或发起单位签字盖公章。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
按照《文山州XXX(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成立云南XXX(民非)的批复》(样本)制定。业务主管单位制:(1)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2)批文的形式须是正式编号文件,函件、便签不予受理。注:(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场所设备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介绍
身份证明:(1)公司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编制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并加盖事业单位法人印章;(3)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民政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加盖社会组织法人印章;(4)个人提交二代证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基本情况介绍:说明举办人或举办单位在本业务领域或相关行业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实力影响及涉及到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等。具备相关资质、技术职称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预核名称时已提交过的,不用重复提交)
4
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原作/复印件
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明,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及产权证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得与其它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可以以发起人名义签订,在用途中注明提供给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办公用。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签章栏须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通讯方式和地址须填能联系到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现职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负责人。
7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院长、所长、主任等)填写并在背面粘贴身份证双面复印,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通讯方式和地址须填能联系到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现职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负责人)。
8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理事、监事填写并在背面粘贴身份证双面复印,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通讯方式和地址须填能联系到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
9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10
章程及电子版
参照民政部印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作。请按照章程示范文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先提供一份,待正式受理后,须提供电子版。
11
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制:持民政厅“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方便协会开展工作的任一商业银行开设验资帐户,并存入验资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请勿出现“股东”等字句,不得以个人帐户验资或以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作为验资报告。(简易程序:在州内任一家建设银行网点开立验资帐户并出具注明用途为验资款的社会组织验资证明函,可不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2
出资承诺书
出资者应为发起人,写明拟捐赠金额、捐赠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并由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公章。
13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由拟任负责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14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由拟任主要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不得代签。
民办非企业单位签章栏须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省教育厅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州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复印件
章程
须提交由州教育局加盖章程核准专用骑缝章的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州教育局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通讯方式和地址须填能联系到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现职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在民办学校担任负责人)。
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名单
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职务、联系电话、在理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务,理事会人数不能少于5人(单数)。
民办非企业单位签章栏须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医疗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通讯方式和地址须填能联系到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现职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在民办医院担任负责人。
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在理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务,理事会人数不能少于5人(单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会议纪要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前置许可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批复的还须提交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可选项)
章程草案及电子版
教育类的须提交州教育局或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盖章核准骑缝章的章程复印件备案。
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签署意见并盖章,背面粘贴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财务审计报告
财务审计报告不能以年检时提供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代替,要对原法定代表人在职期间的财务状况、经济责任等全面审核,即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验资报告(增加开办资金的须提交)
在州内任一家建设银行网点开立验资帐户并出具注明用途为验资款的社会组织验资证明函,可不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出资承诺书(增加开办资金的须提交)
减资公告(减少开办资金的须提交)
按民政厅制定的减资公告(样本)制定,在州级报纸上刊登,公告期不少于30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栏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
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1)同意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2)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批文的形式必须是正式编号文件,函件、便签不予受理
教育类的须提交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盖章核准骑缝章的章程复印件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栏须由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的批复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正式批复文件,必须载明“债权债务已结清,函件、便签不予受理。
注销公告
按照民政厅注销登记公告(样本)制定,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公告期不少于45日。公告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单位(可选)、注销时间。
财务清算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16年1月1日前登记的,未换取新证的,还须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书正、副原件。
通则:民办非企业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成立登记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举办者所提交全部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变更登记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3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注销登记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3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
不收费
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交材料、办理程序要求等方面的咨询答复。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文山州政府服务大厅3楼40号、41号州民政局窗口(0876-2198484);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6-2139604(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周一至周五 0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同时告知文山州社会组织工作群(QQ:347306992),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社会组织管理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的有关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外,社会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1.提交方式
现场提交。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文山州民政局705室。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材料审查完毕后,还将报经科务会讨论、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由相关领域专家组对发起人的代表性、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论证。论证结论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否登记的参考依据。
按时限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按法定程序及时限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申请成立及其他确有必要的登记机关将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材料及事由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及事由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成立及其他确有必要的还需经科务会讨论、分管领导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按规定程序颁发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窗口投诉: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电话投诉:文山州民政局,0876-2122620;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0876-2137151。
对全州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过程中违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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