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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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州民政局等六个部门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州民政局、州扶贫办、州委农办、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州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衡接的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州民政局州扶贫办州委农办

                                   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州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到2020年我州现行扶贫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27号)精神,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完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实现标准调整紧密衔接、对象识别精准衔接、信息数据动态衔接、政策措施无缝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合力,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到2018年,实现全州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扶尽扶。各县(市)要进一步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通过回头看、全面排查等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对进入不了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户和特殊困难户,要建立完善帮扶措施,使其充分享受扶贫政策。  

(二)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四)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重点任务  

各县(市)要在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结合《文山州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逐步提高标准。在“十三五”期间,根据省确定的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统一推进提标工作。我州将持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到2018年实现全州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县(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低于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的县(市),应提高到全省平均水平。当年脱贫摘帽县(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必须提高至国家扶贫标准以上。其中,2016年,全州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全省统一标准(2694元/人/年)。贫困县摘帽当年,应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当年的国家扶贫标准。2019年至2020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同时,根据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逐年提高低保补助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各县(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精准认定对象。各县(市)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认定工作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房产等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摸清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底数。各县(市)、乡(镇)组织扶贫工作队、挂包帮人员、村组干部等,逐村逐户再走访,逐户逐人再核实,摸清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摸清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农村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帮扶需求;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组织好内部评议、党员评议、村民评议,走完村委会初定、村民代表议定、乡镇审定、县确定程序,并完善好农户申请、入户调查、村民代表大会评选,村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公告等档案材料;农村低保认定要坚持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村级一榜公示,乡镇审核和二榜公示,县级审批和三榜公示;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和残疾户联评联审协调机制,涉及动态调整,要做好村评议、乡镇审核、县审批时间上的无缝对接;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根据《文山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尽快实现民政与扶贫、公安、人社、住建、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保险等单位的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各县(市)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规定,按照《文山州社会救助实施细则》《文山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资金发放程序,形成公平、阳光、精准、规范的低保工作局面。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受理低保(扶贫)申请时,应填写是否属于扶贫对象(低保对象)及残疾人有关信息。张榜公示低保申请对象(扶贫对象)情况时,需标注是否属于扶贫对象(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低保对象、扶贫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名单应在居住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实行分类施保。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将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三类农村低保户均须精确识别到户,做到县级和乡镇(街道办)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在“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重点向A类和B类对象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类对象,应以扶贫帮扶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易地搬迁、发展教育、生态补偿、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主要采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措施进行救助。  

(四)加强动态管理。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退尽退。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要求,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分别按照年度、半年或季度进行复核复审,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照程序予以退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市)级民政、扶贫部门。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县(市)每月、州级每季度信息通报会商机制。县(市)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市)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市)民政、扶贫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有关情况提供给同级残联。县(市)民政、扶贫部门要共同做好对象的核查,对已脱贫的低保对象按照程序审定后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未脱贫且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要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实行兜底保障。  

(五)加强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按照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科学核算和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应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要统筹使用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对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合理分类、上浮补助标准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各级财政要足额预算安排所需资金,健全工作机制,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核投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开展“两项补贴”的按月发放工作。  

(六)加强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建立州级统筹和政府主导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和运作机制,实行城乡统筹、全州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封顶线提高到合理水平。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七)加强信息比对。县(市)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对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时更新、完善对象信息数据,确保信息数据全面、准确、详实,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州、县(市)低保信息系统、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应按月进行比对,准确掌握各地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的重合率。县(市)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对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有关信息的街接。县(市)民政、扶贫部门要每月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2017年6月30日前,县(市)民政、扶贫、残联要指导乡(镇、街道办),再次全面开展1次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难残疾人台帐比对,结合系统信息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困难残疾人,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扶贫、农办、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于2017年4月28日前制定完善实施方案,分别报州民政局、州扶贫办备案。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落实《文山州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根据省确定的提高保障标准幅度和減量任务,制定落实我州提高低保保障标准、补助水平以及退出数量的“减量提标”方案,确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保障人数与脱贫攻坚、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扶贫部门要落实好国家、省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办要做好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经费保障工作;统计部门、国家统计局文山州调查队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有关数据;残联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提高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中央和省、州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对各县(市)全年补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省、州下达补助资金、滚存资金结余过大的,省、州财政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減少补助。各县(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考核监督,推进工作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云南省贫困县退出工作实施方案》《文山州贫困乡(镇)脱贫退出机制实施方案》《文山州贫困乡(镇)脱贫退出考核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加强考核问效。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低保标准、对象准确率、补助水平、分类施保等纳入考核范围,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处理有关扶贫对象及低保对象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州、县两级将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五)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與论引导。各级民政、扶贫、财政、残联等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印制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农村低保、扶贫开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坚持正确與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形成家庭勤劳发奋、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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