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养老机构名称、法人等变更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适用对象为获得设立许可证书的养老机构。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许可机关核实后,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四、受理机构
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五、决定机构
文山州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养老机构名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2.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3.养老机构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
九、申请材料目录
1.养老机构名称变更
(1)《养老机构名称变更申请审批表》;
(2)养老机构变更名称后的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须全体董事签字和公章);
(4)交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向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一式二份。
2.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审批表》;
(2)《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养老机构董事会成员基本信息表》;
(4)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须全体董事签字和单位公章);
(5)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交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向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一式二份。
3.养老机构服务范围变更
(1)养老机构服务范围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新增医疗类服务的须提供卫生行政审批手续)
(3)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须全体董事签字和公章);
(4)交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向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一式二份。
十、申请接收
1.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
3.联系电话:0876-212432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单位递交申请材料。
2、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权职范围内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填写《行政审批材料接收凭证》。
5、许可机关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与决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6、许可机关审查符合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办理变更换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加注变更登记记录意见。
十六、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相对人,10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八、咨询途径
1.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咨询;
2.咨询电话:0876-2124323。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876-2124323。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和民族节日除外。
3.联系电话:0876-2124323。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876-2124323。
附件:养老机构变更许可服务指南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