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养老机构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养老机构许可注销登记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适用对象为获得设立许可证书的养老机构。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云南省民政厅第2号)
四、受理机构
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五、决定机构
文山州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
2、《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云南省民政厅第2号第十八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现有收住老人安置方案;
3.清算报告;
4.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须全体董事签字和单位公章)
5.《养老机构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向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一式二份。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文山州民政局。
联系电话:0876-212432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单位)递交申请材料。
2、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权职范围内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填写《行政审批材料接收凭证》。
5、许可机关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与决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6、许可机关审查符合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收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相对人,10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八、咨询途径
1.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咨询;
2.咨询电话:0876-2124323。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876-2124323。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和民族节日除外。
3.联系电话:0876-2124323。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876-2124323。
附件:养老机构注销附录.
附录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养老机构注销申请登记表
单位名称 |
文山州文山市**** |
成立日期 |
*年*月*日 |
? |
办公地址 |
文山州文山市**** |
电话 |
**** |
? |
法定代表人 |
*** |
联系电话 |
**** |
? |
注销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 |
? |
1 |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
? |
2 |
自行解散□ |
? |
3 |
拟分立、合并□ |
? |
4 |
其他原因(选填此项的要写名具体原因) |
? |
清算组织主要组成人员 |
?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在养老机构中的职务 |
? |
*** |
文山州文山市** |
*** |
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
? |
*** |
文山州文山市** |
*** |
副董事长 |
? |
*** |
文山州文山市** |
*** |
财务负责人 |
? |
*** |
***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
*** |
*** |
*** |
? |
? |
清 算 结 论 |
我单位于*年*月*日组建清算工作组,开展了为期*天的资产清算工作。经过认真清算,其清算结论如下: 1、资产清算(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情况; 2、债权债务清算及处置情况; 3、剩余资产的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只能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本清算结论真实、准确、有效,请予以注销。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 |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
业务管理单位审核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
?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
受理意见 |
? |
承办人:年月日 |
? |
审核 |
? |
科室负责人:年月日 |
? |
批准 |
? |
负责人:年月日 |
? |
收缴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记录: (业务主管单位名称)于*年*月*日收缴,收缴人***。 承办人:年月日 |
注销登记公告记录: 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就我会注销登记决议及资产清算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承办人:年月日 |
附录3常见错误示例:
1、养老机构股东会决定多个分支机构合并暂停服务,未向许可机关申请擅自暂停服务,或者未经许可自行解散或不在提供服务。
2、《养老机构注销申请登记表》中,法定代表人姓名应与身份证姓名一致,不应用同音字代替。如:“王贵升”不应写成“王桂生”。
附录4常见问题解答:
养老机构许可注销登记提交申请审批资料后,就可以开始解散养老机构和入住人员了吗?
答:不可以,须经由许可机关批准《现有收住老人安置方案》才可实施入住人员解散行为,在获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解散养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