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8/04/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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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适用对象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云南省民政厅第2号)

四、受理机构   

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五、决定机构   

文山州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具备从业资格;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   

(2)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登记表。   

(3)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1)同一辖区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不得重名。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政府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机构设立的批复文件,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2)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3)提供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出入院管理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疗康复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后勤工作制度等管理文书。   

4.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   

5.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验收或证明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书(可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登记后、收住老年人前补交);开展医疗康复服务的,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和验收文件;   

(4)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意见。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备案凭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验收报告。   

利用已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没有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的,应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书(《鉴定报告书》),以及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及职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一式二份。   

十、申请接收   

1.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和民族节日除外。   

3.联系电话:0876-212432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单位递交申请材料。   

2、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权职范围内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填写《行政审批材料接收凭证》。   

5、许可机关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与决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时,许可机关应当派2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笔录应当经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应当与实地查验结果一致。   

6、许可机关审查符合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相对人,10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八、咨询途径   

1.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咨询;   

2.咨询电话:0876-2124323。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876-2124323。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文山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和民族节日除外。   

3.联系电话:0876-2124323。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876-21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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