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1)型水库工程及重点小(2)型水库工程政府验收办事指南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8/01/10 来源:
【字体: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资金兴建的水库,(一)小(1)型水库工程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以下;(二)小(2)型水库工程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至100万立方米以下;(三)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小型水库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建设的小(1)型、小(2)型水库工程;  

(2)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完建小(1)型、小(2)型水库工程。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3)无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4)无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5)无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6)无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7)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无下闸蓄水安全鉴定报告;  

(9)无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10)无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11)无工程建设大事记。  

二、办理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第三款“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文山州水务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准予批准条件  

(1)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建设的小(1)型、小(2)型水库工程;  

(2)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完建小(1)型、小(2)型水库工程。  

(3)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4)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5)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6)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7)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8)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下闸蓄水安全鉴定报告;  

(11)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12)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13)工程建设大事记。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无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3)无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4)无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5)无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6)无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7)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无下闸蓄水安全鉴定报告;  

(9)无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10)无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11)无工程建设大事记。  

五、受理地  

受理地点: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  

办事窗口:文山州政务服务大厅三楼14、15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5路、8路、14路公交车到州委州政府对面下车步行约50米即到。  

六、申请材料  

小(1)型水库工程及重点小(2)型水库工程政府验收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1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原件  

纸质  

1  

2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原件  

纸质  

1  

3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原件  

纸质  

1  

4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原件  

纸质  

1  

5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原件  

纸质  

1  

6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原件  

纸质  

1  

7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原件  

纸质  

1  

8  

下闸蓄水安全鉴定报告  

原件  

纸质  

1  

9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原件  

纸质  

1  

10  

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原件  

纸质  

1  

11  

工程建设大事记  

原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  

1.通过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受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1.组织: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开展竣工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机构或州水务局组织专家组。  

2.专家审核:受委托的机构或州水务局组织专家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编制和上报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开展竣工技术预验收现场检查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3.部门审核:州水务局在2个工作日内对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具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的决定。  

4.验收会议:在5个工作日内,州水务局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并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稿。  

5.审批:予以审批的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下发竣工验收鉴定书;不予审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州政务服务大厅三楼14、15号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 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州水务局—小(1)型水库工程及重点小(2)型水库工程政府验收事项—办事指南—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文山州水务局收到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1.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开展竣工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机构或州水务局组织专家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编制和上报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开展竣工技术预验收现场检查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州水务局在2个工作日内对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具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的决定。  

3.在5个工作日内,州水务局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并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稿。  

(四)审批  

予以审批的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下发竣工验收鉴定书;不予审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州政务服务大厅三楼14、15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30766  

3.网络咨询。http://www.xzsp.y 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州水务局—小(1)型水库工程及重点小(2)型水库工程政府验收事项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州水务局网站(http://www.xzsp.y 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州水务局—小(1)型水库工程及重点小(2)型水库工程政府验收事项)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日内下发竣工验收鉴定书,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州水务局网站“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 nws.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州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市瑞禾路118号文山州水务局;邮政编码:663099。  

监督电话:文山州水务局纪检室:0876-2137372  

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2137151  

州委编办:0876-2836218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州水务局网站(http://www.xzsp.y 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州水务局—小(1)型水库工程及重点小(2)型水库工程政府验收事项)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相关链接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主办: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投稿邮箱地址:zwxx@ynws.gov.cn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ICP备案号:滇ICP备05000302号。政府网站标识码:532600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