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全州范围内跨县(市)及边界河流上建设小型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项目建设具备规划依据;
(2)已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
(3)初步设计报告达到规范规程设计深度要求;
(4)符合国家部委、省厅有关规定;
(5)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6)有相关地区意见;
(7)县(市)边界项目。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规程》(SL 619-2013)
(2)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
(3)不满足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各专业相关规范及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3.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具体规定为:“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按上述规定,审批权限下放后,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为跨县(市、区)水工程审批。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96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调整方式:“除跨州(市)水工程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5.《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政发〔2013〕61号附件1第35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调整方式:除跨县(市)小(1)型和小(2)型水工程审批保留州级外,县(市)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审批全部下放县(市)级。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文山州水务局。
四、审批条件
1.准予批准条件:
(1)项目建设具备规划依据;
(2)已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
(3)初步设计报告达到规范规程设计深度要求;
(4)符合国家部委、省厅有关规定;
(5)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6)有相关地区意见;
(7)县(市)边界项目。
2.不予批准条件:
(1)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规程》(SL 619-2013)
(2)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
(3)不满足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各专业相关规范及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
办事窗口:文山州政务服务大厅三楼14、15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5路、8路、14路公交车到州委州政府对面下车步行约50米即到。
六、申请材料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档 |
份数 |
1 |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局的上报文件 |
原件 |
纸质 |
2 |
2 |
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
原件 |
纸质 |
8 |
3 |
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收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办理时限: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
1.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送业务科室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
2.州水务局委托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核时间和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内),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和初设报批稿后,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州水务局作出核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文;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州政务服务大厅三楼14、15号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 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州水务局—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文山州水务局收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1.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送业务科室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
2.州水务局委托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核时间和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内),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和初设报批稿后,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四)审批发证
州水务局作出核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文;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州政务服务大厅三楼14、15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22071
3.网络咨询。http://www.xzsp.y 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州水务局—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事项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州水务局网站(http://www.xzsp.y 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州水务局—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事项)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由文山州水务局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批复文件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 nws.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州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市瑞禾路118号文山州水务局;邮政编码:663099。
监督电话:文山州水务局纪检室:0876-2137372
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2137151
州委编办:0876-2836218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州水务局网站(http://www.xzsp.y 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州水务局—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事项)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