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8/06/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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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和《云南省审计厅关于2017年度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文山州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文山市2016年至2017涉及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各项政策措施的财政、发改、公安、农业、住建、国土、人社、教育、卫计、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了跟踪审计调查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评价  

文山市公安局转发了《文山州公安局关于解决无户人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公治传2017219号)、文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制定了《文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1454号)、文山市教育局制定了2017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17152号)、文山市财政局《转发了<云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资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16362)、文山市住房管理中心制定了《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17283号);文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文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问题解答(第一期)》(文农确权办发20147号),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办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2016年至201710月,文山市认真贯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精神,文山市国土局、公安局、财政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也出台相应政策性文件,全面放开城市和建制镇的落户限制,进一步调整放宽文山城区的落户政策,增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保障能力,逐步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但审计也发现个别部门未出台相关文件,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办法存在的问题  

1.审计调查发现,文山市发改部门未制定关于“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完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方面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2.审计调查发现,文山市住建局虽转发了《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落户农民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住建发2017301号),已经明确了“重点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制度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但截至201710月,该局未出台具体操作实施细则,如每月缴纳多少、国家财政是否补助、是否能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宣传、引导不到位的问题  

审计调查发现,已在城镇落户农民32户对农转城相关政策不了解,农转城后有什么优惠政策也不清楚,如何办理的农转城户口也不知道,有的反映是在办理小孩落户时就转了,有的反映是村干部收户口册去后转的。  

三、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文山州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文山市人民政府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整改。一是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办法存在的问题,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各部门结合各自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二是对未出台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的问题,由于文山市没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议交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三是宣传、引导不到位的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文山市相关部门将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创造性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并制定本系统宣传发动工作方案,畅通户口办理渠道,提高办事效率,加大对已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更高公共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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