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核发办事指南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旅发委行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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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文山州内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在本州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与本州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4号令。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5年6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令修订)第二章和第四章。  

(五)《导游证管理办法》(1999年8月27日国家旅游局旅管理发[1999]136号发布)。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文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四、审批条件  

(一)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  

(二)与本州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本州旅游行业组织登记注册;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六、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七、审批收费(无)  

八、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九、中介服务(无)  

十、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一、资质资格(无)  

十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文山州政务大厅3楼综合代办窗口;  

受理地点: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  

网上提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网址:http://jianguan.12301.cn/。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办事窗口:文山州政务服务大厅3楼综合窗口  

受理地点: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  

(2)窗口提交: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3)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3.申请人通过办事窗口或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转至下一办理环节。  

(二)受理

文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准,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导游证;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颁发导游证

受理申请后,于15日内颁发电子导游证身份标识。  

十三、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文山州政务服务大厅3楼综合窗口;  

地址: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  

2.电话咨询。文山州政务服务大厅3楼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876-2190018;  

文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联系电话:0876-3050515;  

3.网上咨询  

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xzsp.ynws.gov.cn“互动中心-网上咨询”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  

文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  

2.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2151551;  

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2137151;  

州委编办:0876-2836218。  

3.信函投诉  

文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开化中路236号,邮编:663099;  

文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邮编: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从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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