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人及拟设立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条件和旅游法规规定的单位及自然人。
2.出资人应为内资企业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
(二)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予以提出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四)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文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具体面积无要求);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5.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6.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存入设立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20万元质量保证金或办理相应的银行担保。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具备上述任一条件,或者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要求的标准。
五、申请材料(见附件)
六、审批时限
(一)申请期限
无申请期限限制
(二)受理期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三)办理期限
州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件。
七、审批收费(无)
八、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无)
(二)前置审批
申请人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中需含有“旅行社或旅游公司”的字样),并办理注册验资情况证明等。
九、中介服务(无)
十、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一、资质资格(无)
十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文山州政务大厅3楼综合代办窗口
受理地点: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办事窗口:文山州政务服务大厅3楼综合窗口
受理地点: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
(2)窗口提交: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3)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网址:http://jianguan.12301.cn/
(二)受理
文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窗口人员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符合不予受理的情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并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核查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文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派出2名以上人员进行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得出核查结论,并编制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报告。通过的,上报文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法制机构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四)审核
收到提交的书面审查和核查报告后,文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行业管理与政策法规科在2日内作出是否审核通过的签署意见。审核通过的,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办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批复
文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签署意见,7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审批决定,告知申请人。予以发证的,打印发证;不予发证的,并说明理由。
十三、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文山州政务服务大厅3楼综合窗口;
地址: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
2.电话咨询。文山州政务服务大厅3楼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876-2190018;
文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联系电话:0876-3050515;
3.网上咨询
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xzsp.ynws.gov.cn“互动中心-网上咨询”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和网络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
文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
2.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2151551;
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2137151;
州委编办:0876-2836218;
3.信函投诉:
文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开化中路236号,邮编:663099
文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邮编: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从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