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减轻
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文山州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制定本县(市)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认真按照专项治理时间表和主要内容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各县(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于2018年6月22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分别报州教育局等四部门。
州级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州教育局:刘先文(基教科科长),0876-2190065,799681398@qq.com
州民政局:蒙建华(社会组织管理科科长),0876-2139604, 519866312 @qq.com
州人社局:黄敏(职业能力建设科科长),13577684458,47499191@qq.com
州工商局:张洪(企业注册科副科长),18987609060,570236336 @qq.com
文山州教育局 文山州民政局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5日
文山州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
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 号)和《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云教函〔2018〕82号)精神,结合《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中小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云教基〔2017〕19号)和《文山州教育局关于开展普通中小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针对部分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面向普通中小学校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家庭经济负担等现象,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促进我州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领导小组
州教育局等四部门成立文山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如黎州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恩情州教育局副局长
周宇春州民政局副局长
王家壮州人社局党组成员、州就业人才局局长
安政桔州工商局副局长
成员:刘先文州教育局基教科科长
侬朝成州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蓝煜州教育局政治处主任
杨仕鹏州招考办主任
李和艳州教育局监审科干部
蒙建华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科长
黄敏州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科长
张洪州工商局企业注册科副科长
钟艳萍州教育局基教科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教育局基教科,由刘先文兼任办公主任,钟艳萍任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治理对象范围
全州校外培训机构。
三、专项治理时间表
(一)2018 年6月22日前,各县(市)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含单位负责人、具体职能处室或科股室、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报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二)2018 年6 月29日前,各县(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和统计工作,各县(市)教育局牵头填写《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摸排整改情况表》(附件2),连同自检自查工作报告一并报送至州教育局基教科。州教育局等四部门7月—8月份将对各县(市)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2018 年11 月2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整治,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黒名单》;12 月20日前,各县(市)教育局牵头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材料报送至州教育局基教科。
(四)2019 年5月底前,各级联合工作组根据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情况,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州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专项治理主要内容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三)对虽领取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理;对不具备办理证件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四)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或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肃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七)严格落实教育部“六严禁”的规定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职兼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有关信息。确实有需要,初三、高三年级可以利用周六上午、下午在校组织教学活动,要向当地教育局备案,并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2. 各县(市)教育局、中小学校要建立违规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长效机制。教育局要和所主管中小学校、中小学校要和在职教师签订违规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责任书,明确违规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政策要求和处理措施,纳入校长目标责任考核;所有在职中小学教师都要向全校师生作出不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补课的承诺,并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对在职普通中小学教师违反规定有偿补课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3. 严禁任何社会培训机构招聘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补习(课)活动,对发现招聘在职教师从事补习(课)活动的社会培训机构,坚决查处,不得通过年检。
五、明确工作职责
(一)建立分级负责、分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县(市)级建立由县(市)教育局牵头,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协商,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所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治理,同时督促指导。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虽领取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也要一并开展专项治理。
(二)各县(市)要积极协调争取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专项治理。各县(市)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三)教育部门将牵头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四)对与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整治。
(五)对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查。
(六)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学校要严防出现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等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教育局等四部门要把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作为当前保持教育系统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分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有效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教育局等四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目标内容,逐级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约谈责令整改;涉嫌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移交追究责任。对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县(市),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