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标准敲定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8/05/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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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地区生态安全,切实做好马关县的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马关县于近日对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补偿标准作出规定。该规定就关闭的时间、应关闭的对象、补偿的范围作出了界定。

该规定界定关闭时间为2018年11月30前,逾期未关闭的,将依法强制关闭拆除;关闭对象包括二个方面标准:一是禁养区内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鸭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的养殖场;二是禁养区内养殖场面积达到和超过猪舍300平方米、牛舍500平方米、羊舍400平方米、蛋鸡500平方米、肉鸡500平方米、鸭舍500平方米、鹅舍250平方米、兔舍200平方米的养殖场;补偿范围包括基础设施、畜禽转场、畜禽出栏、搬迁几个方面。具体补偿标准:基础设施补偿:在规定时间内,对完成养殖场关闭的养殖户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由县农科局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对禁养区的规模养殖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必须拆除所有建筑设施设备。其他的规模养殖场,尊重养殖户的实际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不作强制拆除,也不进行补偿。养殖户自愿进行拆除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如养殖户已享受过国家补助,补偿金额按评估价值减去国家补助部分进行计算。对未按期关闭依法强制关闭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畜禽转场、出栏补助:生猪20㎏以上的按20元/头,牛按50元/头,羊按20元/只,家禽、兔按1元/只给予转场补助或出栏补助。转场或出栏补助的畜禽数量以2018年4月份的调查数据为准。搬迁补助:对原场关闭后需要搬迁继续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新养殖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建设。对肉牛养殖场,按照《马关县肉牛养殖场规模化建设及验收补助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对其他畜禽养殖场,以前享受过国家补助,实行搬迁重新建设规模养殖场的,达到原国家补助批复方案建设要求,政府继续给予补助,但补助资金不超过原补助金额。达不到原方案建设要求的,按比例给予补助。  

(马关县农科局 佟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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