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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康达食品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8/06/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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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内容予以二次公告。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西畴县康达食品加工厂建设项目  

项目概要:西畴县康达食品加工厂建设项目总投资9638.6万元,总占地面积37229.53m2(55.84亩),总建筑面积16111.56m2,建筑密度29.98%,容积率0.57,绿化率30.7%。建设内容包括生产间、活禽待宰间、设备检修间、库房、办公楼、职工宿舍、展厅、锅炉房、配电房、公厕等设施。生产规模为年屠宰乌骨鸡1020万只。  

二、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1)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的主要污染因素是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废水主要包括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废气主要包括施工粉尘扬尘、施工机械废气等;噪声主要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噪声和社会噪声;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施工建筑垃圾、废土石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  

(2)营运期  

项目运营期主要污染因素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其中,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冷冻机组清下水;废气包括待宰间、生产间、生活垃圾收集池、粪便堆肥场和生产废料收集池、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恶臭、焚烧炉废气、备用发电机尾气、员工食堂产生的油烟和汽车尾气等;噪声主要是生产机械噪声、交通噪声、牲畜鸣叫噪声和人员活动噪声;固体废弃物主要是鸡粪、病死鸡、生产废物、焚烧炉残渣、废弃包装袋、化粪池污泥和污水处理系统污泥、生活垃圾等。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施工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其效果  

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项目施工期已采取施工防尘以及不定期洒水等降低施工粉尘扬尘的影响;已采取在施工场区修建废水收集池,收集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的措施,降低施工废水对环境的影响;已采取搭建空压机等固定操作棚、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采取及时清运开挖土石方以降低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采取修建导排水沟、用篷布覆盖开挖裸露面等以减少施工期水土流失量,以上各项措施可行,且落实到位的话,项目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可以接受。项目施工期已结束,环境影响随施工期结束而结束。  

2、运营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其效果  

项目运营期本项目生产废水经项目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清下水回用于绿化或地面清扫,项目废水经处理后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前,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畜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后排入畴阳河内,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通过待宰间和生产间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可大大降低恶臭的产生,在待宰车间和屠宰车间分别安装风机收集臭气,收集到的臭气通过生物除臭处理装置进行除臭,处理后的恶臭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废料收集池和污水处理系统均密封处理等措施降低恶臭;焚烧炉废气经焚烧炉自带的旋风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排烟管道排出;通过增加绿化、降低车速减小汽车尾气环境影响。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产噪设备、大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垫,限制进出车辆车速,禁止鸣笛在宰前给猪适量进食,尽量减小猪由于饥饿难奈发出鸣叫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鸡粪通过堆肥后提供给周边农户用作农肥;病死鸡集中收集后使用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生产废物通过加工处理后作为副产品外售;焚烧炉残渣和废弃包装袋与生活垃圾一同收集后定期运至西畴县垃圾处理厂进行统一处理;化粪池污泥和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干化后定期清运至西畴县垃圾处理厂。本项目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能够得到100%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符合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评价原则的要求,符合不降低当地环境功能的原则。本项目在完成本评价所提出的所有污染治理对策措施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上来说,该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五、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西畴林达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西畴县兴街出口贸易加工区邮编:663500  

联系人姓名:江尚稳,联系人电话:13888872012  

 

                                                 西畴林达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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