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7/11/01 来源:文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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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砚山县始终坚持“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理念切实抓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今年以来,由县财政安排10万元的资金设立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资金,实行制度,“矿山复绿”示范工程,打造“绿色矿山”。

该县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从县财政安排10万元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工作,大力推进“矿山复绿”示范工程和重点区域矿山生态修复,推动生态安全屏障构建。同时,规定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按照每平方0.2—0.5元不等的标准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集中实施废弃矿洞及矿山周边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直观可视范围河流湖泊流线“三区两线”环境保护、植树造林、生态恢复等工程,使矿山戴上“绿帽子”,并采取每半年一次全面检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矿区业主按照设计要求规范开采,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和措施。积极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矿区开展采矿权登记,核实采矿区面积、采矿证有效期,核算标准,向采矿权人宣传解释收取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的目的意义。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根据开采方式、矿种、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核算标准,核定矿山企业分年应预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担保资金额度,收取保证金,签订恢复责任书,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义务。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后,经专家验收合格,全额返还保证金。   

至目前,全县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127份,收存矿山地质专家恢复治理保证金607.5358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113.761万元。   

(杨朝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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