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文山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文山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阅读《指南》和《目录》。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二)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审计机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三)审计业务
主要包括:财税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审计、政府投资审计、金融审计、外资运用和企业审计。
(四)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审计年鉴。
(五)其他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 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审计结果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计算机中心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2.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计算机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文山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文山州审计局计算机中心
办公地址:文山州政府大院文山州审计局
邮政编码:663000
办公时间:8:00-11:3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2132218
传 真:2132218
电子信箱:tangxu876@sina.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2122772 传真:2120766,办公地址:文山州政府大院文山州审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6630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00-11:30 , 14:30-17: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