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医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我院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和主动公开以外的院务信息的情况,我院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院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对于不属于我院依法免于公开和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信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确实不能公开的,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的院务信息必须是除我院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医院内部公开的院务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院务信息。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和内容 ㈠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院务信息。对于申请人作口头申请的,应当作场记录。 ㈡申请包括的内容: 1、公民申请应当包括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内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须提供法人和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和申请提交时间。 第四条:我院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文山州人民医院行业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第五条:医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及时登记。除可及时予以答复外,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做出答复: ㈠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是我院已经作了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途径。 ㈡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是我院主动公开的内容但是并未进行公开的,应及时向声请人提供。 ㈢申请人所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㈣不属于本院掌握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㈤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七条:办理信息公开期限 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凡当场可以提供的,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㈡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在所规定的时间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并且另行确定公开时间。重新确定的公开时间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也可在办理过相应的手续后,要求我院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以及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成立院务公开监督措施小组,确保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并设立举报电话、监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本制度由文山州人民医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