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州旅游局获取政务信息已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各科室应及时、如实记录。
(二)接到申请后,根据责任分工,及时责成有关科室予以受理,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范围的,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