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旅游局政府信息举报调查制度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0/03/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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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依靠群众、联系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接受和受理群众举报。
(二)要及时、有效地对举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增强举报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
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和违法事实以及造成的危害。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姓名、单位或住址的,应当尊重其个人意愿。
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四)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文明接待,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的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
(五)要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定期统计举报材料,对署名书面举报,经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约举报人面谈或采取其他方式对举报材料进行补充。
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环节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密或者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留、销毁举报材料。
(六)公布被举报人的处理结果,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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