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局《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云质监局发〔2008〕16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为目标,不断总结政务公开的经验和做法,在充实、完善、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向窗口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电子化监督的方向发展,着力提高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诚信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效率,为建设法制政府、密切政群关系,促进文山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如实进行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二、职责分工
全州质监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州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州局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州局办公室为州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州质监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承担以下工作:
1.负责拟定工作计划、措施;
2.对拟公开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审核;
3.统一受理向州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汇总、编制全州质监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5.制订全州质监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将其作为年度各单位、各部门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州局法规科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督促《条例》的实施,应用相关媒体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
3.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专业分类和公开类别的准确性审核;
4.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指导和申请受理。
(三)州局监督室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编制和修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督促州局机关各科室维护、更新州局网站上的政府信息;
3.指导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落实专人提供查询服务,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四)计划财务科负责以下工作:
1.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2.监督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州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对机关各科室政府公开信息的维护情况、受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
(六)州局机关各科室、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1.搜集、整理和提供本科室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公开内容的准确性负责,定期对本科室的政府信息进行分类梳理;
2.对本科室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编目,提出专业分类、公开类别和发布形式;
3.保管、更新和维护本科室政府公开信息,并落实专人负责;
4.提供本科室依申请公开内容。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
(二)机构设置。州局及各科、室(队),综合技术检测中心,授权质检机构、学协会的名称、工作范围、工作职能、工作职责、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三)法律法规。各业务科室工作所依据的文件,包括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州局制订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许可。各科室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稽查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执法打假情况。
(七)基本建设。本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政府采购。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发展规划。本单位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人事信息。干部使用、调整情况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情况。
(十一)发布公告。
(十二)情况通报。授权通报涉及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产品质量问题。
(十三)工作要求。工作纪律、服务承诺。
(十四)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的方式、途径,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处理结果。
(十五)其它信息。需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其它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程序和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金质工程”网络升级平台成果,以州局网站和办公网为主进行。同时,根据需要还要利用服务窗口、办证大厅、触摸屏、显示屏和新闻媒体、政府公告等形式进行。
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由各县局、各科室、中心提出申请,负责人签字,呈送分管或联系领导审批,交州局办公室统一或授权发布。同时,根据州局领导的指示,依照程序、制度和规定,发布特定政府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种形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符合各项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说明免于公开的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重点
(一)严格依照《指南》和《目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系统各单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班子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条例》明确规定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划分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规范的制度,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各县局、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时限要求等各项制度,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三)加强州局办公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各科室要积极配合州局办公室认真抓好州局网站的内容设置、维护和更新工作,畅通友情链接,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专栏,建立起与社会和公众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渠道。网站管理员要超前思考,开发设计网上行政许可的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推动全州质监系统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
六、时限要求
(一)2008年3月5日前,各县局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上报州局办公室(州局各科室、中心上报信息员及联系电话)。
(二)2008年3月20日前,各县局、各科室、检测中心要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后正式报州局办公室和当地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三)2008年5月1日起,各县局、各单位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并开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州局督查室将对准备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检查。未按以上时限要求完成工作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州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州局副局长白守祥任组长,纪检组长郭凤琪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朱荣松、唐宁波、陶光冶三位同志负责具体办公,联系电话:0876-2624029、0876-2624026。各县局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上办公室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二)组织业务培训。在《条例》实施前后,州局将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全面提高业务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在《条例》施行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制度:
1.工作考核制度。对工作表现积极、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2.社会评议制度。每年组织一次社会评议活动,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措施,推动落实,促进全州质监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3.保密审核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步骤同步进行保密审核工作,严禁发布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引发社会不稳定、损害公共利益的信息。
4.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职责,不按时公布、更新信息的;
(2)发布虚假信息的;
(3)不执行保密审核规定,造成重大失密、泄密事故的;
(4)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5)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加强督促检查。自2008年起州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项目。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对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要进行问责,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