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文件的通知》(文政发[2008]10号,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中心综合执法检查办公室负责监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中心具体科室、各管理部负责编制本科室、本管理部所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心办公室负责编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中心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实施领导小组审核,核准后报送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心信息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中心门户网站公布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中心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中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做假,不真实反映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本制度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