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救济和保障制度(试行)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0/03/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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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文件的通知》(文政发[2008]10号,和上级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不依法履行公布义务的,可以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举报电话:2192449)。同时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开期限的外,中心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没有及时履行公布义务的,可以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要求中心及时公布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申请人认为中心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公布的,可以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要求中心按相关规定公布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检举,也可以通过法院提取诉讼。

    第六条  本制度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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