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发〔2007〕125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文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与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6〕145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州人民政府应急办对《文山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文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政发〔2005〕15号)同时废止。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州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指导全州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总体应急预案》,进一步转变职能,把应急管理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尽快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加强对预案的督促检查、相互衔接、动态管理和演练工作,在实践中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各县、各部门要结合编制修订预案工作,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预测、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应急机制,做好实施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配套工作。要开展好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监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大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力度,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逐步实现全州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文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分类分级
1.5 适用范围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门应急指挥机构
2.4 工作机构
2.5 各县应急机构
2.6 专家咨询机构
2.7 联动机制
3 预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测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4 信息报送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共享
5 应急机制
5.1 分级负责
5.2 应急处置
5.3 恢复与重建
5.4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基本生活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维护
6.8 人员防护
6.9 通信保障
6.10 公共设施
6.11 科技支撑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预案演练
8 奖惩
8.1 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10 附件
10.1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0.2 省人民政府领导参与处置标准
10.3 州人民政府领导参与处置标准
10.4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10.5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10.6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10.7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保障有力、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1.4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执行,见附件10.1);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州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州外或境外,并对我州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或处置。
本预案指导全州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文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州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州人民政府应对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10.4。
(2)文山州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州级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州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10.6。
(3)文山州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州级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州级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州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10.7。
(4)文山州突发公共事件县应急预案。包括:各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各县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各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作为我州常设的应急管理协调指挥机构,在州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州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州应急委主任由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州长、州长助理和秘书长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驻文解放军、武警部队负责人担任。
州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州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本州各县、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担省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 办事机构
州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应急办”)设在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州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州应急办主任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兼任。
州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协调全州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州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指导、协调各县、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省应急委和州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应急办具体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承担。
2.3 专门应急指挥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州级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在州应急委的领导下,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省应急委和州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全州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州应急委报告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承办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承担州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工作机构
州级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州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州应急委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县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 各县应急机构
各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6 专家咨询机构
州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 联动机制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州应急办及各有关部门要与省驻文机构和文山军分区、武警文山支队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 预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测
各县、各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要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通过监测和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州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县人民政府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州应急办。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4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1)州应急委,根据州级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州应急办和相关部门的建议,发布黄色或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Ⅲ级(较大)或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到跨州级行政区域的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州应急委报请省政府办公厅或者省政府办公厅授权的部门批准。
(2)州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报请州应急办,州应急办报 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信息报送
4.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县、各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1)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接报后由州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州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由州人民政府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州委、州人大常委会,通报州政协。
(2)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务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地或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州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政府和州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州级有关部门向省级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将信息抄报州人民政府。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存在的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信息共享
各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可能或发生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县的,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县。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或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 应急机制
各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普查、整合各有关方面的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县人民政府驻地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10.5。
5.1 分级负责
州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2)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告省应急办。
(3)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置,州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需要两个以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5.2 应急处置
5.2.1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行政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
5.2.2 扩大应急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的报告,达到I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报告省应急委,听从省应急委的指示。达到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州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省应急办报告)。
(1)抽调人员到州应急办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州级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文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州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请州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7)向州委和省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地区通报情况。
(8)传达、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领导的指示。
5.2.3 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由州级相关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或州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对应急处置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组织协调有关县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协调有关县、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和支援,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省级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5)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6)向州委、州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州级相关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或州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部队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空管、水运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交通、教育、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办公室、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经济、财政、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人防和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工作组:由外事、侨务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和地区新闻媒体的采访。
5.2.4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由州应急委向省应急委报告,可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全州或州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5.2.5 应急结束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州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或州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或州级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也可根据州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办理。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5.3 恢复与重建
5.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州红十字会、州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加强与省红十字会等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非政府组织捐赠的款物。
5.3.2 调查与评估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州、县人民政府在省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对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1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州级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对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10日内,向州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州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州人民政府汇报。
5.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州级援助的,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州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积极争取省级和国家援助。
5.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将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发生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省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州或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州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文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6 应急保障
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经费、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各种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驻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6.2 经费保障
州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州级有关部门提出,经州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州级财政预算。各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根据实际情况和县人民政府的请求,州级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并积极争取省级和国家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州级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办法,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物资保障
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州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州商务局及州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州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6.4 基本生活保障
州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5 医疗卫生保障
州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州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州交通局、州交通运输集团、普者黑机场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对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由州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州人民政府审批,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8 人员防护
各县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9 通信保障
州政府信息产业办、州广电局、通信管理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6.10 公共设施
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1 科技支撑
州科技局、州教育局、州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州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各县、各部门要针对地方、行业特点,利用多种形式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协调能力。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3 预案演练
各县、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应在演练前35天,将演练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报州应急办公室。州应急办公室在演练30天前报省应急办备案。
8 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1 表彰奖励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制定,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县、各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家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一5000立方米(幼树5万株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一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亩一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或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
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 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以及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10.2 省人民政府领导参与处置标准
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Ⅰ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发生下列之一的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领导对事件作出明确批示,并视情况或召开紧急会议,或派出工作组,或到事发地现场协调指挥:
——自然灾害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以上;或者某一州、市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1亿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受灾,标准可酌情降低。
——事故灾难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造成50人以上中毒(其中有人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或者造成大面积环境严重污染。
——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人间或者动物间发生特大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或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人以上;或者重度放射损伤人数超过10人。
——社会安全事件影响局部地区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或者涉及敏感问题的事件。
——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或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请求,需要省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10.3 州人民政府领导参与处置标准
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发生下列之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州政府领导对事件作出明确批示,并视情况或召开紧急会议,或派出工作组,或到事发地现场协调指挥:
——自然灾害一个州(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损失小于Ⅰ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所述情况,因灾死亡人员5--10人的;或者一次性灾害造成的损失较小,因灾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的。
——事故灾难造成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至9人生命安全,或者30人至4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州(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般事故。
——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人间或者动物间发生较大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例以下;一次食物中毒30—90人,无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州(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一般突击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影响局部地区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或者涉及敏感问题的事件。
——经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或者有关县、乡人民政府请求,需要州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10.7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
预 案 名 称 |
制定部门 |
1 |
文山州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
州建设局 |
2 |
文山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州农业局 |
3 |
文山州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州农业局 |
4 |
文山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州农业局 |
5 |
文山州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州林业局 |
6 |
文山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州气象局 |
7 |
文山州红十字会灾害及突发事件救援应急预案 |
州红十字会 |
8 |
文山州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州建设局 |
9 |
文山州城市供水、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
州建设局 |
10 |
文山州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
州建设局 |
11 |
文山州交通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州交通局 |
12 |
文山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州农业局 |
13 |
文山州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州农业局 |
14 |
文山州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州质监局 |
15 |
文山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
州林业局 |
16 |
文山州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
州安监局 |
17 |
文山州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州安监局 |
18 |
文山州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州安监局 |
19 |
文山州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州安监局 |
序号 |
预 案 名 称 |
制定部门 |
20 |
文山州医药储备应急预案 |
州经委 |
21 |
文山州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
州农业局 |
22 |
文山州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处置预案 |
文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23 |
文山州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
文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24 |
文山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预案 |
文山机场集团公司 |
25 |
文山州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
26 |
文山州外事侨务办公室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州外事侨务办 |
27 |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州发展改革委 |
28 |
文山州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
州经委 |
29 |
文山物资总公司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文山物资总公司 |
30 |
文山州教育局(高校工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州教育局 |
31 |
文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涉及民族关系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州民宗委 |
32 |
文山州国家安全局应对突发事件情报信息工作应急预案 |
州安全局 |
33 |
文山州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州司法局 |
34 |
文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州劳动保障局 |
35 |
文山州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州商务局 |
36 |
文山州文化局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州文化局 |
37 |
文山州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中国人民银行文山中心支行 |
序号 |
预 案 名 称 |
制定部门 |
38 |
天保海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天保海关 |
39 |
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 |
州工商局 |
40 |
文山州广播电视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州广播电视局 |
41 |
文山州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州体育局 |
42 |
文山州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反应预案 |
州旅游局 |
43 |
文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州民宗委 |
44 |
文山州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州外侨办 |
45 |
文山州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文山银监分局 |
46 |
文山州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
州信访局 |
47 |
文山州邮政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州邮政局 |
48 |
文山州处置生物化学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预案 |
州反恐办 |
49 |
文山州建设系统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
州建设局 |
50 |
文山州人口与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州计生委 |
51 |
文山州监狱管理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
州司法局 |
52 |
文山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大规模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
州移民开发局 |
53 |
文山州突发公共事件科技应急保障预案 |
州科技局 |
54 |
文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州国资委 |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应急 预案 通知
送:州委,州人大常委会、政协,州法院、检察院。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20日印发
校对:李奇 (共印21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