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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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政办发〔2007〕118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文山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文山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
    1.5  事件分级
    1.6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
    3  信息收集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信息共享
    4  预警
    4.1  发布预警公告
    4.2  发布预警公告方式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5.2  应急响应程序
    5.3  现场指挥
    5.4  应急救援
    5.5  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5.6  扩大应急处置措施
    5.7  应急环境监测监察报告
    5.8  应急结束
    5.9  后期处置
    6  总结
    7  宣传报道
    8  保障措施
    8.1  技术队伍保障
    8.2  通信保障
    8.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8.4  交通运输保障
    8.5  医疗卫生保障
    8.6  治安保障
    8.7  物资保障
    8.8  经费保障
    8.9  保险保障
    8.10  社会动员保障
    8.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8.12  技术储备保障
    9  宣传、培训和演习
    9.1  公众宣传教育
    9.2  培训
    9.3  演习
    10  奖惩
    10.1  表彰奖励
    10.2  责任追究
    11  附则
    11.1  预案制订与修订
    11.2  预案解释部门
    11.3  预案施行时间
    12  附录
    12.1  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12.2  信息通报内容
    12.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12.4  宣布预案启动的格式
    12.5  宣布应急结束的格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小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和《文山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  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1.5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全州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我州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省的分级划定,分为4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事故,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⑵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⑶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珍稀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⑷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⑸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⑹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⑺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严重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事故,为重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珍稀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事故,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⑵因事故造成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⑶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事故,为一般环境事件:
    ⑴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0人以下;
    ⑵因事故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⑶4类、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计量限值的照射。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在本州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或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在州外、境外,但对我州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州、跨县、跨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
    其他需要由州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指挥机构
    全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州成立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州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州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环保局局长、事故发生地的分管副县长担任;州领导小组成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州环保局、州发改委、州经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安监局、州卫生局、州林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民政局、州建设局、州水务局、州交通局、州农业局、州气象局、州旅游局、州教育局、州人防办、州外事侨务办、州电信公司、文山军分区、武警文山支队、文山公安边防支队、文山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州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和州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州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如下:
    (1)州环保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专家组管理,提供应急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对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组织事故调查取证以及现场监测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事故影响范围,事故环境影响评估,事故处置报告编制等工作。
    (2)州安监局负责现场应急救援。
    (3)州公安局负责治安维护、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当地公安局机关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4)州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防止食品和饮用水污染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为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5)州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
    (6)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7)州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协调。
    (8)州气象局负责提供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气象保障服务。
    (9)州电信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
    (10)其他部门和单位按职能负责搞好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保障。
    2.1.2  现场指挥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州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州安监局为召集单位,由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抢险和现场救援,开展现场处置等,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和开展后续处置。
    (2)环境应急监测组。由州环境监测站抽调人员组成,组长由站长兼任。负责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组织专家技术咨询评估、案件调查。
    (3)医疗卫生救援组。州卫生局为召集单位,由卫生、畜牧兽医、环保、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4)交通运输组。州交通局为召集单位,由交通、客运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5)治安警戒组。州公安局为召集单位,由公安、驻文部队、武警、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等。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州和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公安、教育、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7)社会动员组。州和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宣传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召集单位,由发改委、经委、财政局、民政局、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组。州电信公司为召集单位,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综合信息组。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综合信息组,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1)生活保障组。州和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组成生活保障组,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住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2)新闻报道组。州政务信息中心为召集单位,由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公众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积极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3)涉外工作组。州外事侨务办为召集单位,负责办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事宜。
    2.1.3  日常工作机构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州环保局局长担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全州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全州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承担州领导小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事务,承担州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局应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技术支持单位
    州环保、气象、林业、水务、农业、质监局,州环境监测站等为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持单位。在州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实际需要,为应急监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必要时,可请求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省珍稀濒危植物引种繁育中心、省气象台等技术单位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2.1.5  专家咨询机构
    州领导小组根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组建由各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根据具体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州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州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
    2.2  组织体系
    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及技术支持单位、专家咨询机构、各县处置突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等共同构成(见组织体系图)。
 
 
 
 
 
 
 
 
 
 
 
 
 
 
 
 
 
 
 
 
 
 
 
 
 
 
 
 
 
 
 
 
 
 
 
 
 
 
 
 
 
 
 
 
 
 
 
 
 
 
 
 
 
 
 
 
 
 
 
 
 
 
 
 
 
 
 
 
 
 
 
 
 
 
 
 3  信息收集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州环保局、州经委、州安监局、州公安局要积极开展对州内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和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的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有可能对我州造成环境影响的信息收集与传报。州环境监测站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监测技术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因素。
    3.2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和环保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责任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州环保局报告。也可向公安、安监部门报告,公安、安监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转达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必须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12369、值班电话、夜间门卫电话:2193287)
    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在初步确认事故等级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环保局,由州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向省应急委和省环保局报告。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在初步确认事故等级后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环保局,由州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初步处置情况报省应急委和省环保局,同时报告州委、州人大,并向州政协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种类,污染物质和浓度,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参加应急处置有关部门的到位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的处置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初报即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及时、准确;续报即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3.3  信息共享
    各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规定的,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突发环境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州、县,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州(市)。
    突发环境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周边国家或事件中有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告州政府外事办,由州政府外事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4  预警
    4.1  发布预警公告
    州领导小组根据下级人民政府、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程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公告。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⑴县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并按照程序报请州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⑵州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并按照程序报请省应急委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⑶州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后,上报省应急委,由省应急委发布橙色预警公告、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预警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2  发布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报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依次及时启动Ⅳ级、Ⅲ级、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一般情况下,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由州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示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上一级预案启动后,相应的下一级预案随之启动。
    5.2  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人民政府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应立即进行事故的核实和分析,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应急处置。要重点组织保护好可能受危害的居住区、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水产养殖区等敏感保护目标;督促事故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接受并配合调查处理;组织本地区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理预防方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等。
    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环保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和跟踪监视监测,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产生的危害,并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必要时应取得本地区专家系统的支持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珍稀濒危植物引种繁育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州环保局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及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物质支援,指导当地环保部门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置预案,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要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州环保局要迅速赶赴现场,积极开展应急监测和跟踪监视监测,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产生的危害,分析事态发展趋势等。必要时应取得省级专家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5.3  现场指挥
    本预案启动后,州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同时,设立现场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到达事发地后,要按照州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研究提出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报州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组织实施。
    5.4  应急救援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将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告110、119、120或12369等有关单位,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当地群众有义务通过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向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并积极开展自救行动。
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接到州应急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积极采取如下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1)环境监测站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的信息采集和环境污染监测,确定事故污染程度和原因,提出应急措施;
    (2)安监、公安、消防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和组织受灾人员安全疏散,进行现场治安警戒;
    (3)医疗救护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和治疗。
    各应急救援组必须服从命令,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全力控制污染事故的势态。
    5.5  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⑴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必要时实施紧急疏散。
    ⑵调配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⑶尽快开展应急监测,标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的影响范围。
    ⑷波及其他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5.6  扩大应急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州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在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县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由州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州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⑴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⑵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⑶尽快开展应急监测,标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⑷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动指示,协调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⑸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懂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⑹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州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到现场指挥;
    ⑺向州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必要时由州应急领导小组请求省应急委给予支持,向周边州、市通报情况;
    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和指示。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按照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请求省应急委依法决定我州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县进入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处置结束后,再请示省应急委依法决定解除紧急状态。
    5.7  应急环境监测监察报告
    应急监测分析结果和报告一般应在监测样品送到实验室24小时内提交州应急领导小组,特殊监测项目可适当延时提交。
    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监察的书面报告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规定的时间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环境监察和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提出相应的善后处置建议,报州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后作出处置决定或根据要求报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局作出决定。
    5.8  应急结束
    5.8.1  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⑴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⑵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⑷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⑸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5.8.1  应急结束的程序
    ⑴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现场指挥部报州领导小组批准。
    ⑵现场指挥部报州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⑶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⑷应急结束后,州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应急委和州领导小组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  后期处置
    5.9.1  善后工作
    (1)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由专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事发地县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财政安排,州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请省财政补助。同时,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求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5.9.2  保险
    各级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5.9.3  责任调查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个人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总结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将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7  宣传报道
    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要本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的规定,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法、注重效果。
    8  保障措施
    8.1  技术队伍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监察等应急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套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应急车辆、现场监测人员防护设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等。
    州环境监测站、监察支队和污染控制科、核安全与辐射科等为全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队伍保障。
    8.2  通信保障
    州电信公司牵头负责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逐步建立健全全州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应用平台、危险品存放点地图库、专家信息库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资源库,并与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成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地方、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专业系统。
    8.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工作。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良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合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各有关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8.4  交通运输保障
    州交通局牵头,公安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要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等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8.5  医疗卫生保障
    州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同时,要整合各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优势,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救治、防疫等医疗卫生保障。
    8.6  治安保障
    州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8.7  物资保障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经委、民政、商务、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全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等的应急供应。
    8.8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州、县人民政府承担,善后处置所需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承担能力的,由州、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8.9  保险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重视保险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险业务。
    8.10  社会动员保障
    州应急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8.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州民政部门牵头,建设、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城区,可将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在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群众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8.12  技术储备保障
    州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处置技术的应用。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9  宣传、培训和演习
    9.1  公众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9.2  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反应迅捷。
    9.3  演习
    Ⅰ、Ⅱ级环境事件应急演习由省应急委组织实施;Ⅲ、Ⅳ级环境事件应急演习分别由州、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演习方案并按照程序报批或备案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以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0  奖惩
    10.1  表彰奖励
    对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0.2  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1  附则
    11.1  预案制订与修订
    本预案由州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州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11.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环保局负责解释。
    11.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2  附录
    12.1  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⑴前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件类型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件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⑵事件单位概况
    事件单位成立的时间、改(扩)建时间、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产生及处理情况、劳动组织情况。
    ⑶事件发生及应急救援情况
    ①事件经过(事件发生过程、主要违法事实、事故后果等);
    ②事件报告(速报、确报)、处置情况。
    ⑷事件原因及性质
    ①事件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②事件性质与分级。
    ⑸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件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按以下顺序排列:
    ①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③对事件单位的处罚建议。
    ⑹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⑺附件
    ①事件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②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环境监测数据或技术报告;
    ③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④事件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⑤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12.2  信息通报内容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基本情况:
 
事件类型:                   初步原因:
 
事件地点:                   伤亡情况:
 
抢险情况:                   救护情况:
 
财产损失:                   已脱险和受险人群:
 
现场指挥部的设置情况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预计事件事态发展情况:
 
 
 
 
 
 
 
 
需要支援项目:
 
 
 
 
 
 
 
 
 
 
 
 
 
 
 
 
 
 
 
 
 
 
 
 
 
 
 
 
 
   接收信息部门
 
 
 
接收
 
时间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12.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⑴事件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⑵相关领导的批示或指示;
    ⑶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⑷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⑸需要澄清的问题。
    12.4  宣布预案启动的格式
    ⑴信息来源;
    ⑵事件现状;
    ⑶宣布事项;
    ⑷宣布人。
    12.5  宣布应急结束的格式
    经过                                 州人民政府和                        日专业(部门)的团结奋战,发生在                         日的             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基本恢复,             现场指挥部撤销,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善后恢复工作。
 
 
                                                             (签字
 
                                                                          
 
 
 
主题词:环保  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通知

送:州委办、州委宣传部,州人大常委会办、政协办,州法院、检察院,州总工会、妇联, 团州委,文山军分区。
发:州发改委、经委,外事侨务办,州公安、财政、安监、卫生、林业、畜牧兽医、民政、建设、环保、水务、交通、农业、商务、旅游、教育、国土资源、广电、粮食、气象、质监局,州红十字会,州政务信息中心、州人防办,文山日报社、州广播电台、电视台,武警文山内卫支队、武警文山边防支队、武警文山消防支队,州供销社,州电信公司。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7日印发

校对:石  良  田生文                         (共印9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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