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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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政发〔2006〕42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文山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文山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文山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修改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预案启动条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州森林防火指挥部
    2.2州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3.2火险预测预报
    3.3林火监测
    3.4人工影响天气
    3.5信息报告和处理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4.2扑火指挥
    4.3扑火原则
    4.4应急通信
    4.5扑火安全
    4.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7医疗救护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9火案查处
    4.10信息发布
    4.11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3工作总结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后备力量保障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4资金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7附则
    7.1术语说明
    7.2预案管理
    7.3涉外森林火灾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5预案解释部门
    7.6预案生效时间
 
 
 
 
 
 
 
 
 
 
 
 
文山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我州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文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文山州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1.4基本原则
    1.4.1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本预案涉及的州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保证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4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预案启动条件
    重要火情报告州政府后,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密切注视火情动态变化,如果火场持续1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地方政府请求救助或者州政府提出要求时,经州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1州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组成
    指 挥 长:州政府副州长
    副指挥长:军分区副司令员
                 州政府副秘书长
                 州林业局局长
    总值班主任:州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文山军分区、武警文山公安边防支队、武警文山州支队、武警文山消防支队、州委宣传部、州法院、州检察院、州林业局、州民政局、州农垦分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森林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局、州电信公司、州文化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气象局、州交通局、州无线电管理处、州卫生局,根据扑救工作实际和各部门职能参加相应工作组的工作。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等工作部门。必要时,抽调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文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组长由州森林防火专职副指挥长担任,适时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1.2职责任务
    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任务:
    (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
    (2)后勤保障。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现场督导。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对州政府领导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协助和指导地方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地方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2州级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2.1组成
    本预案启动后,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应承担的任务函告文山军分区、武警文山公安边防支队、武警文山州支队、武警文山消防支队、州委宣传部、州法院、州检察院、州民政局、州农垦分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森林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局、州电信公司、州文化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气象局、州交通局、州无线电管理处、州卫生局等州级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
    2.2.2职责任务
   (1)文山军分区、武警文山公安边防支队、武警文山州支队、武警文山消防支队: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部队支援时,按照规定积极组织。
   (2)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紧急调拨医疗器械、药品时,根据规定积极落实调拨工作。
   (3)州公安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城市消防部门在扑火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4)州民政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民政局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5)州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
   (6)州农业局:当林草接合部地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州农业局和州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协调指导基层农业和林业部门共同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和牲畜安全。
   (7)州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8)州卫生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烧毁居民点并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全州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州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州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通过文山信息港向全州发布;遇有高火险天气时,积极与州气象局合作,在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州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林火监测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制作卫星热点监测图象及监测报告;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4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指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一般火情,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生在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省(州、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省防火办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3.5.2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如实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燃烧蔓延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上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国外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省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州政府可根据有关县人民政府或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示,授权州林业局局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州政府另行请示省政府。
    4.1.2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发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州政府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人员立刻赶赴火场。
    4.1.3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8个小时内,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州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扑火原则
    4.3.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派通信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8.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州人民政府可调动其他县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军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8.3兵力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县调动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9火案查处
    州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0信息发布
    4.10.1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要时,请宣传部组织协调。
    4.11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州政府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拍摄的火场照片和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州政府的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县、乡镇、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州、县、乡镇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所)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在重点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各县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6.4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省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6.6.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48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国外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文山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7.3涉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人或境内火烧出情况时,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外事办共同研究,与相关国家联系采 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林业  森林防火  预案  通知
送:州委,州人大常委会、政协,州纪委。
发:文山军分区,州法院、检察院,武警文山公安边防支队、武警文山州支队、武警文山公安消防支队,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公安、林业、民政、财政、教育、森林公安、农业、畜牧、文化、广播电视、交通、气象、农垦局,无线电管理处,电信分公司,金文山丰产林有限公司。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6日印发
校对:屈用斌                                                            (共印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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