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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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政发〔2005〕110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文山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正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文山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文山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在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行政区域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
    (3)霍乱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或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4人以下。
    (9)地(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州)。
    (4)霍乱在一个地(州)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地(州),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且疫情已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
    州级、各县均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为副总指挥,成员由卫生、交通、公安、计划、财政、民政、教育、食药监、工商、物价、宣传、广电、农业、林业、建设、劳动保障、经贸、外事、民族宗教、计划生育、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旅游、红十字会、电力、电信、武警、军队等部门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事件的性质、程度和涉及的范围,由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调动和协调辖区内卫生技术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开展卫生学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负责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涉及的范围、程度向政府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和启动预案的建议。
    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甲、乙类重大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查寻工作,并优先运送紧急救助物资、有关标本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人员。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助和卫生学调查处理车辆的通畅,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出现的法定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隔离观察以及传染病疫点疫区现场的强制封锁等。密切监控互联网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协助检察院、法院,依法查处制造、散布和传播恶意诽谤言论和恶意阻挠、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落实有关措施的行为。
    物价部门: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和扰乱市场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及时拨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资金;落实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诊疗等相关费用。
    民政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贫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教育部门:落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负责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对各级各类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药品市场的监督,杜绝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假药、劣药流入市场。加大各类药械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打击商品、药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违章行为和虚假广告行为,努力防止发生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名义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行为。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宣传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正面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大众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
    农业部门:负责动物疫病(包括水生和陆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支付参加医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确属医疗救助和疾病预防工作需要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简化审核程序;积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救助费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原材料供需矛盾,组织生产、流通企业确保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负责统一储备各类应急物资,及时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提供治疗、预防、控制所需药械及调运生活必需物资。协调交通等部门保证及时优先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会同和协调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药械和防护、消毒、生活等用品的市场秩序。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民族宗教人士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协助当地落实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措施、方案、民族语言文字材料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少数民族患者遗体处理和其它善后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计划生育协会网络优势,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同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登记及疫情监测、统计和报告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从周边国家出入境人员、物品的卫生检疫。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环境工作的监管,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维护环境安全。
    建设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敦促用工单位落实针对民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督促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内各涉外宾馆、饭店落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的捐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电力部门:负责现场电力输送,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单位重要部门的电力供应。
    电信部门:保持通讯畅通,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武警部队:负责营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协助和支持地方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救治、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疫情信息网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同时指定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安排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对可能和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确保当地国家疫情信息网的正常运转,并逐步将疫情信息网延伸至乡镇,同时理顺辖区内的信息来源渠道。
    (二)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及其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4)县级及其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随时报告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要进行总结性报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符合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按规定要求上报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州级人民政府报告,州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各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分析,按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5.信息通报与发布。
    接到通报的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有选择地向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达。
    县级以上各部门和各系统,对已经发生的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要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进行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   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2)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州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5)技术规范培训:按照卫生部针对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相应培训。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和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运转、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检测或送上一级机构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应急培训或派出人员参加省级组织的应急培训。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技术力量,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要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医疗救治。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迅速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提出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3)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应立即了解情况,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当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要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的请求。
    (4)州级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根据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启动地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疫情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应急反应
    (1)州、县级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州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服从州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2)卫生行政部门
    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判定事件的性质、类别和严重程度,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因查找和确认工作。对重大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及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4.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州级人民政府
    在国家、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各县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在卫生部、省卫生厅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分析和预警,全区启动“零报告”和24小时报告制度;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3)各有关部门在州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事件的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州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在全州范围内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各县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映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州范围内建成符合州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在州级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县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各县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4.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2)专业队伍的建设
    各地均应成立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宣传动员和疫情信息报告分析及检验检测队伍。现场调查处理队伍:由卫生、公安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医疗救治队伍:由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组成。宣传动员队伍: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卫生、公安、教育、新闻等相关部门组成。
    疫情信息报告分析队伍:卫生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检验检测队伍:由卫生、公安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急救中心、急救站、医院急诊科(室)为主体的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其急救反应能力。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州、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州、县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与发改、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己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三)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七、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州政府组织制定,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预案。
    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卫生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通知
  送:州委,州委各部、委、办、局,州人大常委会、政协,州纪委,州法院、检察院,驻文部队。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3日印发
校对:邱继娥                      (共印1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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