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07/05/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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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政办发〔2006〕3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文山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驻文部队:
《文山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文山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  应急响应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6.5基本生活保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6.7应急资金保障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7.3应急技术保障
   7.4宣传与培训
   7.5信息发布
   7.6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9  责任与奖惩
   9.1奖惩
   9.2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的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政发〔2006〕19号)、《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云政办发〔2002〕12号)、《文山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政发〔2005〕15号)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文山州行政区域内因自然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险情或地质灾害灾情。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 “以预防崩塌滑坡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州县乡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人员前往现场,果断采取措施,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文山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小型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险情,根据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州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临时的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中型地质灾害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州长
副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州长
               州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州民政局局长
成    员:文山军分区、武警文山支队、州发展与改革委、新闻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安全生产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州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应急领导机构和省、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文解放军、武警部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州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与州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州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州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州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州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州国土资源、气象、水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州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检测网络互联,连接州级有关部门、县、乡(镇)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州、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州、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发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和避灾意识,州、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自然村长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村民,要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相关防灾责任人和村民手中。
   3.2.4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制度
州、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属提示性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分为5级:1级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3级在预报中为注意级),4级为可能性大(4级在预报中为预警级),5级为可能性很大(5级在预报中为警报级)。 在目前我州州、县两级尚未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制度的情况下,州、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天17时可登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从“地质灾害预警”栏目中的“今日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查看全省预报预警信息作为参考。
   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4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省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州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帮助指导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省级应急预案以及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州人民政府的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帮助指导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州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务、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帮助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务、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帮助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州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州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往现场,协助、指导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县、州人民政府将由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处置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由武警文山边防支队牵头,文山军分区、州公安局、建设局、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教育局、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驻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负责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州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疏散避灾;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州建设局、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电力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州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州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由州国土资源局牵头,水务局、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州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和水利设施安全的处置。
   州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由州卫生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等部门组成。
   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州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疾病的暴发流行。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由州公安局牵头,州交通局、通讯公司、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州公安局负责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持灾区秩序,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州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顺畅;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质运输。
通讯、电力公司负责恢复受到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顺畅。
   6.5  基本生活保障
   由州民政局牵头,州商务局参加。
   州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做好灾情核查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产、生活必须品的市场供应。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发生时间、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6.7  应急资金保障
   由州财政局牵头,州发展与改革委参加。
   州财政局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州发展与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文山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支持。省和州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目前在我州尚未建立专业监测机构的情况下,应急技术保障主要依靠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资质单位和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及文山州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评估报告审查专家。
   7.4  宣传与培训
   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和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广泛宣传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的知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有关部门参与处置地质灾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抢险救灾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州、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的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文山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7.6  监督检查
   州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州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的应急预案应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由州人民政府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地质灾害险情: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科技  地质△  应急预案△  通知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
  送:州委办、州委各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办、政协办,州纪委办,州法院、检察院。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0日印发
校对:王玲                        (共印2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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