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省驻文单位:
2004年印发的《文山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文政发〔2004〕24号),因部分内容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够强,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为此,州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新修订的《文山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文山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预案启动条件
2 火灾处置的等级划分
2.1 特别重大火灾
2.2 重大火灾
2.3 较大火灾
2.4 一般火灾
3 火灾受理
3.1 接警程序
3.2 接警报告
3.3 接警出动
4 力量调集及批准权限
4.1 属地原则
4.2 力量调集
4.3 批准权限
4.4 协作区划分
5 组织指挥机构
5.1 组织机构
5.2 指挥原则
5.3 消防部门职责
5.4 协同配合
5.5 职责任务
6 火灾扑救
6.1 接警分级
6.2 接警调度
6.3 指挥机构
6.4 灭火原则
6.5 参战力量
6.6 灭火行动要则
7 灾后处理
7.1 火灾原因调查
7.2 信息发布
7.3 受灾群众安置
7.4 调查报告
8 综合保障
8.1 勤务保障
8.2 宣传、培训
8.3 演练
9 附则
9.1 要求及注意事项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奖励与责任追究
9.5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火灾的工作,确保发生重、特大火灾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文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发生的重、特大火灾的预防和处置。
1.4 基本原则
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州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1.5 预案启动条件
重、特大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火场总指挥部,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向州委和州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指挥灭火救援工作。
2 火灾处置的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火灾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4个等级(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1 特别重大火灾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2 重大火灾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3 较大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4 一般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 火灾受理
3.1 接警程序
在受理火灾时必须快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报警人姓名、电话号码、失火(事故)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灾害的性质、范围、危害的程度、人员被困等情况。
3.2 接警报告
公安消防部队接到重、特大火灾事故报警后,在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的同时,要立即向上级消防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领导到达事故现场。
3.3 接警出动
坚持“加强第一出动”的原则,接到出动命令后,各参战大队(中队)应调集优势兵力火速赶赴火场。
4 力量调集及批准权限
4.1 属地原则
灭火救援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统一领导部署,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消防机构。
4.2 力量调集
灾情严重,需要调集增援力量时,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调集跨区域力量的批准权限,调集有关大队(中队)进行增援。
4.3 批准权限
跨区域调集消防部队参加特种灾害事故救援的批准权限是:调集50人以下由州公安消防支队批准,报省消防总队备案;调集 50以上100人以下由州公安局批准,报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和州政府备案;调集100人以上时,由州政府批准,报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备案。
4.4 协作区划分
将8县消防大队划分为三个灭火救援协作区:文山、砚山、丘北为第一协作区,广南、富宁为第二协作区,马关、西畴、麻栗坡为第三协作区。遇重大情况,按照以上编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做到临阵不乱。
5 组织指挥机构
5.1 组织机构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州人民政府成立重、特大火灾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由州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州公安局、州公安消防支队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州委宣传部、州法院、州检察院、州民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安监局、州教育局、州电信公司、州广播电视局、州气象局、州交通局、州无线电管理处、州卫生局、州环保局、州建设局、州文化局、州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以及驻军、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
5.2 指挥原则
在上级领导没有到场的情况下,由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领导履行灭火救援的总指挥职责。
5.3 消防部门职责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在上级指挥员没有到达现场的情况下,实施属地指挥,即由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地区的消防部门领导担任火场指挥。
5.4 协同配合
所有参战力量既要对现场总指挥部负责,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创造性地完成总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又要与友邻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寻求快速处置事故的最佳方案和实现条件,提高处置效率。
5.5 职责任务
州重、特大火灾总指挥部下设七个小组,组织实施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救援工作。
5.5.1 灭火战斗组
组成:州消防支队及其所属部队
职责:负责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战斗工作,到达火场后,立即组织精干人员进行火情侦察,收集掌握火场情况,并根据火情制定总体灭火作战方案,指挥参战人员进行灭火战斗,按照“先控制,后消灭”战术原则,及时有效地控制火势,适时集中兵力,一举扑灭火灾。
5.5.2 警戒组
组成:治安、交警等部门
职责: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治安、交警等部门接到指挥部的调度命令后,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事故区域,疏散围观人群,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5.3 疏散救人组
组成:公安、消防、驻军、武警部队
职责: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迅速组织人员营救遇险群众,将其撤离至安全地带,抢救和疏散受火势威胁较大贵重物资。
5.5.4 医疗救护组
组成:卫生、医药部门
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组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和医治伤病员,对伤势较重人员及时转送至医院进行救护。
5.5.5 后勤保障组
组成:财政、民政、消防、供水、供电、交通运输、州无线电管理处等部门
职责:负责提供参战部队所需的灭火器材和灭火剂等物资供应,并负责做好事故处置期间参战人员的伙食供应。
5.5.6 灭火救援专家组
组成:安监、建设、环保、气象等部门
职责:负责提出灭火救援意见和建议,为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5.5.7 宣传报道组
组成:消防、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
职责:负责灭火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收集火场信息,按照事故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信息。
6 火灾扑救
6.1 接警分级
根据火灾风险和灾害现场情况,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将灭火救援接警分为三级。
6.1.1 三级警
责任区内一般居民建筑火灾;汽车火灾;一般小型工厂企业火灾;简易铺面火灾以及报警人不能明确的各类火灾或灾害事故;一般社会救助。
6.1.2 二级警
责任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过火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火灾。
6.1.3 一级警
责任区内的消防重点保护单位发生过火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火灾;学校、大型娱乐场所、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缺水地区、重大隐患单位、高度在80米以上的公共高层建筑和70米以上民用高层建筑、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省、市级重点大型企业、化工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重要的交通、通信枢纽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以及化危品泄漏、自然灾害、爆炸、生化恐怖袭击等严重事故;责任区中、大、支队作战实力不能完成任务需要请求增援的。
6.2 接警调度
6.2.1 三级警
责任区中队出动1-2辆消防车、1名执勤队长,每车6名战斗员;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可视情向指挥中心或支队值班室报告。
6.2.2 二级警
责任区中队所有执勤力量、大队1名领导、1名参谋必须到场;责任区大队备勤力量作好增援准备;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可视情向指挥中心或值班室报告,同时上报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支队。
6.2.3 一级警
责任区大队所有执勤力量到场;支队全勤指挥首长、参谋长、防火处长、特勤中队增援力量到场,协作区增援力量做好增援准备,同时报告云南省消防总队值班室,视情请求总队调派灭火救援协作区有关力量进行增援;报告州人民政府,成立州重、特大火灾总指挥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灭火救援。
6.3 指挥机构
一级警以上的处置,在州重、特大火灾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消防部门应成立灭火救援指挥部,履行灭火指挥职责,设置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总(副)指挥员由消防支队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司、政、后、防部门领导、战训参谋、防火参谋、责任区大队领导、责任区中队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6.4 灭火原则
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火势蔓延发展,尽快扑灭火灾,努力减少火灾及其他损失。
6.5 参战力量
6.5.1 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
6.5.2 老人、小孩、中小学生等社会弱势群体严禁组织参与灭火。
6.6 灭火行动要则
6.6.1 火情侦察。
火情侦察要贯穿于灭火战斗的全过程,主要查明下列情况:
(一)火源位置、燃烧物质的性能、燃烧的范围和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二)是否有人受到火势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通道;
(三)有无爆炸、毒害、腐蚀、遇水燃烧等物质,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
(四)火场内是否有带电设备,以及切断电源和预防触电的措施;
(五)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火势威胁的程度等;
(六)燃烧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及其毗连建(构)筑物的状况,是否需要破拆;
(七)起火建(构)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可利用情况。
6.6.2 根据火场情况要把主要灭火力量部署在主要方面:
(一)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场所;
(二)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地方;
(四)火势蔓延猛烈,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向;
(五)有可能引起建(构)筑物倒塌或者变形的方面。
6.6.3 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必须首先抢救人员,同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当不控制火势、不排除险情就难以解除对人员威胁时,应当集中力量控制火势排除险情。
6.6.4 在火灾扑救中要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
6.6.5 根据火场实际需要,合理实施破拆。要防止因盲目破拆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6.6 火场供水必须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
6.6.7 合理用水,减少水渍损失。
7 灾后处理
7.1 火灾原因调查
一般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由县消防大队负责;亡人火灾、较大火灾由文山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重大火灾、特大火灾报请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调查。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2 信息发布
亡人火灾,重、特大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3 受灾群众安置
火灾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受灾户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4 调查报告
灭火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州人民政府上报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8 综合保障
8.1 勤务保障
8.1.1 各地应建立完善与火场的消防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通讯畅通,配备与火灾扑救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
8.1.2 负责调集所需要的器材装备、油料,参战人员的饮水、伙食,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8.2 宣传、培训
按照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的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方针,深入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全面增强和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夯实消防工作群众基础。
8.3 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州人民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9 附则
9.1 要求及注意事项
9.1.1 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是一项极其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指挥员、参战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尊重科学,严密组织,果断指挥,果断处置,该进则进,该退则退,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保证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任务顺利完成。
9.1.2 部队参与灭火救援时,指挥部应吸收事故单位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并充分发挥其参谋作用。
9.1.3 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的官兵必须是个人防护装备穿戴齐全,消防车要停靠在便于操作又安全的地方。凡进入有危险化学品区域内的人员要配戴空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对进入有放射性物质的区域时,应着重型防化服。
9.1.4 凡处置有毒气体、液体的事故,对受污染的人员、器材、现场、建(构)筑物都必须进行清洗,经检测确定无污染后方能组织遣散,转送医院抢救。
9.1.5 凡处置易燃易爆物品灾害事故时,救援人员严禁携带寻呼机、手机、无防爆功能的对讲机和照明灯具进入事故现场,要切断电源,杜绝一切火种,进入泄漏区域的工作人员应着防静电服、靴。
9.2 预案管理
9.2.1 州级有关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州政府以及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备案。
9.2.2 本预案是文山州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州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报州人民政府。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火灾扑救过程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负伤、致残以及牺牲的现役人员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执行,非现役人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9.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安 消防 预案 通知
送:州委及州委各部门,州人大常委会、政协,州纪委,州法院、检察院,文山军分区。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8日印发
校对:何德向 (共印2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