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10〕33号)精神,设立文山州民政局,为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加强殡葬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各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州优抚工作,承担文山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文山州减灾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文难民的临时安置管理工作。
(七)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众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山州民政局机关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政策法规、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信访和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组织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有关新闻宣传及发布工作。
(二)优抚科。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人民警察、退出现役的军人评定残疾等级和伤亡抚恤工作;承办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核、申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事迹有关编纂工作。
(三)安置科。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拟订军供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文山州军队离退休干部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职责。
(四)救灾科。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执行;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文山州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五)社会救助科。拟订社会救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定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做好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州内在华难民的安置管理工作,申报接收国际社会对难民的援助,监督执行外援协定,对难民进行管理教育和培训,负责接待、联系、办理难民回国和去第三国的事宜,处理难民的来信来访和寻找亲人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办1984年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建国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和城市无工作、无退休待遇老党员定期生活补助、村干部待遇有关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拟订行政区域总体规划,承办行政区域调整工作;负责全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批报批工作;承办我州与邻州、市之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工作,调处全州各县之间的边界争议;拟定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州地名工作;承担全州地名区划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监督、使用有关工作;拟订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扶持工作;组织拟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九)社会事务科。负责婚姻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的执行;负责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县之间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报批、年检和监管工作,指导殡葬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调处理少数民族和涉外殡葬事务;负责推进婚俗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全州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十)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财务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民政经费投入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民间组织管理科。负责管理全州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境外人员在我州境内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指导、监督县、乡(镇)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十二)因战伤残管理科。负责因战伤残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并建立相关档案。协调救治新增触雷伤员和因战伤残旧伤恶化人员。负责申报、协调和监督因战伤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以及其他遗留问题补助费的拨付工作。组织因战致残人员安装、修理和更换假肢。协调做好相关信访工作和战区遗留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殡葬管理科。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公民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习;对违反殡葬管理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受理殡葬纠纷和殡葬信访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代理殡葬民事诉讼。
(十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科。负责与军地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与地方建设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先进)城(县)评比推荐命名表彰活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有关走访慰问、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军地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和调查研究;承担文山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四、其他事项
(一)不再保留文山州殡葬执法大队。
(二)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一)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