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1/01/05 来源:文政办发〔201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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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10〕33号)精神,设立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加挂文山州公务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划入原文山州人事局、原文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二)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职业介绍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和上报职责划给文山州商务局承担。
   (三)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四)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五)加强统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七)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
   (八)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制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    
   (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制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拟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制定和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和监督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相关案件。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引进外国智力和出国(境)培训计划。
   (十三)承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信息、政务公开、综治、保密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促检查、服务保障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汇总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础能力建设的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管理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承担机关财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负责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资格审核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部门年鉴的编纂工作;牵头承办州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事项。
   (四)工资福利科。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地方性津贴、补贴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承担全州工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州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变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州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核、审批工作。
   (五)公务员考试录用与培训教育科。负责全州行政机关(参照管理单位,下同)公务员各类录用考试、资格考试和培训教育的综合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全州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招考录用计划工作;负责全州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州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各类培训工作,协调组织地区和对口培训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州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和作风建设等工作。
   (六)公务员职位管理与考核奖励监督科。负责全州行政机关(参照管理单位,下同)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州直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的审核工作;负责州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进人计划、流动管理及挂职锻炼工作;监督管理全州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惩戒和辞职辞退工作;承担全州行政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承办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奖励管理工作;管理州直行政机关公务员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人事档案。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全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政策计划和公开招聘计划;负责州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进人计划和流动管理工作;负责州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日常聘用管理工作;负责州属机关事业单位技师(技术工二级)的聘审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综合管理全州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负责全州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选拔、推荐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其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负责深化职称改革和评审工作;承担全州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州外国专家局交办工作职责。
   (九)军官转业安置工作科。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承担州直和省驻文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及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县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各县做好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和信访工作;负责全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数据库建设;承担州军队转业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州解决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十)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负责全州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 组织实施就业与失业管理政策;负责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和较大规模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制度;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失业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牵头拟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完善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牵头完善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承担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农民工有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担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州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十一)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组织实施全州职业技能发展规划;承担全州职业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工作;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承担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以及各类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发证工作;承担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责;承担州技工类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职责。
   (十二)劳动关系科。指导和监督劳动关系政策法规在全州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工作;负责州直、省驻文单位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和集体劳动合同的审核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相关制度;负责全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工作,发布本地区劳动工资指导线;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承办省驻文、州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科。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负责州级参保职工正常退休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全州参保职工提前退休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负责企业年金的审核和备案工作;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十四)医疗生育保险科。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州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负责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工伤保险科。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政策;承担工伤认定工作;对工伤经办机构实施工伤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监督制度;监督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障资金运营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县级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查处相关案件;承担州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十七) 信访与调解仲裁管理科。承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办、转办各级各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牵头处理机关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指导和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承担州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全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方案的审核工作。
   (十八)人事教育科。承担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党群、纪检、监察、出国人员政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文山州教育局等部门拟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文山州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文山州卫生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职业病防治的地方法规、政策和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下同)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责范围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责范围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文山州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文山州外国专家局的名义和印章。
   (四)原文山州人事局、原文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整体划由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一)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01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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