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1/01/05 来源:文政办发〔201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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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10〕33号)精神,设立文山州环境保护局,为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审批管理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减排目标和环境监测职责;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职责。
   (二)将丘北普者黑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广南八宝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职能划给文山州林业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文山州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文山州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人民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督查、督办、核查各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建议,负责编制州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职责。对属州级审批权限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州级有关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按照国家和省、州人民政府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州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州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提出国家级和省、州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州环境监测网和全州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全州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文山州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准确发布重大环境质量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组织全州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提出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的建议,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文山州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组织开展州域、区域间的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环境保护系统业务培训。
   (十三)按有关规定,协同各县党委对环境保护局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负责指导全州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山州环境保护局机关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文电、会务、文秘、信息、机要、档案、保密、安全、信访、督查、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州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队伍建设;承担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文山州人民政府七彩云南文山保护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组织编制、评估、考核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全州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专项功能区划;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组织能力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承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机关、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编报预决算;承担各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文山州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作,并对实施过程跟踪监督;协调落实世行备忘录中提出的问题,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州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与外国政府相关机构和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事务;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管理及涉外教育工作;负责州际间、区域间的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参与或组织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审核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督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牵头调解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拟订并指导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的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审核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系统业务培训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环境监测科)。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环境统计制度的落实;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督查、督办及考核工作。承担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负责管理环境监测网,协调指导其他部门(行业、企业)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组织协调有关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审批州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在本州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污染防治科。拟订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光、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和项目;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指导重点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环境保护系统科技成果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环境标准,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州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八)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负责州级审批权限内的核与辐射项目、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应用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文山州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建立协商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文山州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一)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01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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