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1/01/05 来源:文政办发〔201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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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10〕33号)的精神,设立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加挂文山州规划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划入原文山州建设局、原文山州规划局的职责。
   (二)将原文山州建设局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文山州交通运输局承担。
   (三)不再承担住房公积金工作职责。
   (四)加强全州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履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职责。
   (五)加强全州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完善法制建设。
   (六)加强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完善工程造价概预(决)算行政管理职责。
   (七)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建设、抗震除险和加固改造。
   (八)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完善村庄规划体系。
   (九)加强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计划统计和审计工作。
   (十)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业。
   (十一)加强风景名胜区资源、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州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二)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领域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研究拟定全州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草案、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汇同有关部门编制上报建设补助资金和州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要科研项目攻关;执行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汇同有关部门,执行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州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三)负责住房、建设、规划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州建设系统人才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的审验、换发、申领工作。
   (四)承担全州城乡规划管理责任,负责规划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市场,加强对规划业协会(社会团体)的行业指导工作。依法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群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各类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高等院校及中专学校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乡(镇)和村庄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州城乡规划及城市勘测、城市景观、城市测量和城市雕塑的评审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及旅游小镇的规划审查、上报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对州级重点项目规划、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村镇规划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查;组织编制全州城镇体系发展规划、区域规划等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审查。
   (五)负责审批文山县各类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开发区)详细规划,高等院校及中专学校详细规划;负责审批高层建筑(九层楼以上)、大型单体建筑(1万平方米以上)和标志性建筑设计方案,40米以上盘龙河跨河桥设计方案,盘龙河两岸、城市重要地段、县城主要道路交叉口、广场(绿地)等城市重要节点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县城规划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详细规划,40米及以上主干道(新建、改建、扩建、绿化、亮化、美化)规划设计方案和道路两侧小区详细规划(含单体建筑设计方案);负责文山县州级以上审批规划项目的“一书两证”核发和放验线工作;负责州级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规划验收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工作;负责州级审批规划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的收缴。
   (六)承担规范全州房地产秩序、监督管理全州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加强对房地产业协会(社会团体)的行业指导工作。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州城镇房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州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工作;拟订全州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全州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经纪管理、房屋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七)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州情的住房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履行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拟订全州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八)承担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履行州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拟订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做好廉租住房的资产和入住规范化管理指导工作;汇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九)承担规范全州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全州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州工程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州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预算和结算的审查;对造价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和技术鉴定;组织发布全州工程造价价格信息,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州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十)监督管理全州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对建筑业协会(社会团体)的行业指导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州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执法;管理建筑市场和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资质审批工作;负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报建、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负责招标投标审查,施工许可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十一)承担规范全州城市建设责任,加强对燃气协会(社会团体)的行业指导工作。指导管理城市供水、燃气、排水、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州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城市规划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
   (十二)承担规范全州村镇建设责任。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村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居民通用图的设计和推广;负责小城镇建设、城镇化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试点建设的审查上报和实施管理工作;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建设。
   (十三)承担全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或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责任;指导、监督并执行执法稽查的相关法规制度。
   (十四)承担全州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及施工,审批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成果或报告;负责对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负责震灾经济评估;负责指导震后应急抢险、震后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及农村危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十五)承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组织协调、对外协调、新闻宣传、政策调研工作以及所属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环境秩序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协助计划财务科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拟定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资金的年度计划;综合管理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局机关的财务预决算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局属企事业单位的改制、改革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各类项目计划的制订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财务统计和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对行业协会(社团组织)财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法规和行政稽查科。组织编制和制定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州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监察和督察工作;承担全州城乡规划、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旅游小镇、城镇减排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案件的稽查责任;制定执法稽查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起草和指导局属业务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制定、起草重要文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法律法规学习、行政执法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审验、换发、申领工作;负责政策调研、行政执法监督、行风监督、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受理、处理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对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并管理稽查举报、受理投诉举报并定期公布稽查工作情况;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四)标准定额管理科。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编制并发布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用地指标,审查并发布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并监督执行;拟订或起草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价格信息,鉴定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预算、竣工结算;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建设工程管理科。拟订或起草建筑业的发展政策、规划;拟订规范建筑业行业发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建筑施工机械备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企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审批或申报;管理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拟订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技术进步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国外、省外和州外入州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注册备案登记和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实施项目报建制度;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负责推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执行建筑节能的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和抗震防灾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市政设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指导对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参与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参与震灾调查和经济损失评估;负责实施震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强对文山州建筑协会的行业指导工作。
   (六)勘察设计管理科。综合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质量;拟订或起草勘察设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组织限额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认定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备案;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防雷、人防、节能减排的设计审查工作;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负责各行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从事专项设计的各类企业的勘察、设计、工程承包、项目管理、咨询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并负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收费管理和资质审查报批;协调重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有关工作。
   (七)风景园林管理科。负责全州风景名胜区资源、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评价、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州城镇(乡)园林绿化的建设、运营安全及工程质量工作;拟订风景名胜区资源、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城镇(乡)园林绿化的政策、发展战略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和旅游城市(镇、村)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旅游度假区的列级上报审批;指导和监督园林绿化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重要项目审查管理;负责城镇(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资质的预准审核;负责创建园林城市、生态城市、人居环境奖的审查和申报工作。
   (八)城市建设管理科。研究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州城镇化进程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市政公用(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及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城市照明、城市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城市供水、燃气、热力、通信、各类管网管线)事业的建设、运营安全及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市容环境、城市数字化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的经营许可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要项目审查管理;组织限额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备、设施运营安全监督和燃气器具检测认证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市游乐园规划、选址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文山州燃气协会的行业指导工作。
   (九)村镇建设管理科。指导镇、乡和村庄建设工作;起草或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和推广;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治理;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组织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参与移民建镇、撤乡并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的相关工作。
   (十)招标投标管理科。负责全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履行对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政策、发展战略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负责审查招标人资格、评委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强化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受理招标投标投诉,指导和监督全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工作。
   (十一)综合规划管理科 。负责全州城乡规划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全州城乡发展战略以及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勘测、城市形象的方针、政策;起草或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宣传贯彻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处理规划工作综合日常事务;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群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承担规划方案的公示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州规划档案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全州规划系统的网络管理;负责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管理城镇测量和城市雕塑工作;负责对全州城镇化率的计划和统计工作;负责文山州城镇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对文山州规划协会的行业指导工作。
   (十二)城市规划管理科。指导全州城市规划工作,负责起草或拟订城市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开发区规划及城市抗震防灾、城市给水、排水、城市防洪、城市供电、电信、有线电视、城市交通、城市泥石流、滑坡防治、城市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人防、燃气、消防等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重大规划项目或者跨区域规划项目的审查审批和“一书两证”核发工作;负责提出州级以上审批项目建设规划地块的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汇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定等级工作;参与有关规划方案的评审论证;负责州级审批规划项目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州级审批规划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的核收工作;负责县级重点项目的审查审批和“一书两证”核发工作;参与国土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工作。
   (十三)村镇规划管理科。指导全州村镇规划工作,研究制定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检查监督实施;起草或拟订村镇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村镇的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设计与施工;负责村镇重点项目的审查审批和“一书两证”核发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规划审查、报批;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指导试点小城镇建设;参与移民建镇、撤乡并镇、撤乡建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有关指导协调与管理工作;加挂村镇规划编制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村镇规划编制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文山州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州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州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城镇房屋拆迁、产权产籍管理、房产登记发证、房产测绘、房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安全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及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组织建立并管理全州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屋权属信息系统;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承担州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适合州情的住房改革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拟定城镇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准入、退出及先租后售、政府回购管理与房屋的后续使用、维修等工作;指导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国家、省、州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负责配合查处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违法案件;负责房地产中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查、审批、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工作;加强对文山州房地产业协会的行业指导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科。负责行政监督、科技教育、干部培训、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工作;负责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及事实教育活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工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组织指导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指导各类执(从)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审查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编制系统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系统的工、青、妇、幼、计划生育等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不再保留文山州房地产监理管理处。
   (二)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一)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01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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