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林业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1/01/05 来源:文政办发〔201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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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10〕33号)精神,设立文山州林业局,为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云南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职能;增加原由文山州环境保护局承担的丘北普者黑省级自然保护区、广南八宝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职能。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文山州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国土绿化的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州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有关林业法律事务。
   (二)拟订全州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批有关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以及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森林经营工作和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指导公益林、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林木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选育、审定和种质资源管理;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监督造林绿化的检查考核工作;承担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州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评价和统计;组织编制全州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管理和监督木材凭证采伐;管理和监督木材、竹材凭证运输;指导乡镇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和全面负责全州林地、林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或审批,以及组织、监督、指导有关费用的征收和管理;指导、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指导林地征占用植被恢复造林工作;负责林业分类经营,森林区划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全州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州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州湿地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湿地保护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全州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按分工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监督管理国家级和州级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组织、建立州县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并指导其开展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州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监测、开发和合理经营利用;指导监督全州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拟定本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以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批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州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工作。
   (九)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木材、竹材生产和经营加工以及林产化工、木浆造纸、森林生态旅游、木本油料、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实行宏观管理。
   (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的研究、设计、预审和报批,指导林业基本建设。
   (十一)负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监督有关林业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州农村改灶节柴、推广使用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
   (十三)管理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外经工作。
   (十四)承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山州林业局机关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督查、信访、保密、编志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提出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林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协调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有关工作;负责林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承办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
   (三)造林绿化科。承担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承担荒漠化防治、石漠化治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文山州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资源林政科。拟定森林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负责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监督和管理;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加工、经营与运输;负责全州林地、林权管理,并按国家规定负责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协调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编制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矿区植被恢复规划并监督执行;依法监督、指导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林地使用权的转让;负责全州资源林政案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林业站、木材检查站和林政稽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五)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州林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全州林业产业年度实施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州以木本油料产业建设为主的林产工业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协调和配合工作;组织、指导、承办林业科技与木本油料产业项目的评审、申报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州林业生态与木本油料产业协会的有关工作;负责木本油料产业统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木本油料产业的建议和提案及处理信访工作;承办州林业局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全州林业改革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国有林场、森工企业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定维护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
   (六)森林防火科(文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制定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和重要措施;指导、监督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组织编制全州森林防火规划;组织指导全州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培训;指导全州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州森林火灾的应急管理,上报和发布森林火险及火灾信息;组织、指导、协调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武警文山支队和地方消防队伍的森林防扑火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承办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计划财务科。研究提出全州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监督中央和州级林业资金;组织审核州林业建设项目,编制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负责全州林业行业会计核算和林业规费的管理及监督;负责全州林业生产数据统计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财务、资产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林业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协调、指导内审工作。
   (八)公益林管理科。负责林业分类经营管理,森林分类区划,公益林管护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和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制定规章制度,开展资源监测,建立资源档案,加强对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组织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配合财政部门及时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林浆基地科。研究拟定全州林浆纸项目工作的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做好林浆纸基地造林、纸浆厂建设的规划、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县级机构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县配合金光集团搞好基地造林、浆纸工业项目建设工作;负责相关的计划统计工作;审查、指导州县林浆纸项目实施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工作,并检查督促落实项目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人事教育科。负责林业局公务员管理及直属单位的班子建设;承办直属单位的人事调配、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审查、档案管理和人才、工资统计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及职称评定;负责预测和引进林业人才等工作;指导全州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承办林业职工技能培训和指导林业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管理文山州森林公安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一)文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01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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