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14
砚山县教育局商铺公开招租公告
砚国资租告字〔2017〕002号
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经砚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砚国资函〔2017〕4号)文件批准,受砚山县教育局的委托,砚山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决定以公开招租方式面向全社会招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开招租商铺的基本情况
商铺位置 | 使用面积(平方米) | 租赁年限(年) | 起租价(元/年) | 竞价幅度(元/次) | 竞租保证金(元) | 承租保证金 | 年租金递增幅度(%) |
砚山县教育局门面第一间 | 15.6 | 3 | 7000 | 500 | 1000 | 1000 | 15 |
砚山县教育局门面第三间 | 17.16 | 3 | 7700 | 500 | 1000 | 1000 | 15 |
砚山县教育局门面第四间 | 15.6 | 3 | 7000 | 500 | 1000 | 1000 | 15 |
砚山县教育局门面第六间 | 17.6 | 3 | 7700 | 500 | 1000 | 1000 | 15 |
砚山县教育局门面第七间 | 17.16 | 3 | 7700 | 500 | 1000 | 1000 | 15 |
砚山县教育局门面第八间 | 17.16 | 3 | 7700 | 500 | 1000 | 1000 | 15 |
砚山县教育局门面第十三间 | 15.6 | 3 | 7000 | 500 | 1000 | 1000 | 15 |
二、竞租对象:全社会商业经营者
三、竞租方式:
(一)报名截止时,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的,作流标处理。
(二)交易会议时,无意向竞租方报价应价的,作流标处理。
(三)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意向竞租方的,县交易中心提供场地、并见证交易过程,由砚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现场监督人员及出租方代表和意向竞租方商议进行协议出租,协议出租价以起租价为基础进行协商,并遵守公告内容。
(四)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竞租方的:按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进行竞价竞租。以现场竞价方式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
四、标的展示:意向竞租方可联系出租方对该标的进行了解,也可请出租方带领到实地对该标的进行现场踏勘,以现场踏勘现状为准。
联 系 人:周林建(砚山县教育局)
联系电话:18987638294
五、报名时间: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27日17:00时截止(节假日除外)
凡有意竞租方:
(1)自然人报名:请携带竞租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名义报名:请携带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报名的还须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竞价时间:2017年9月28日 上午:10时00分
七、支付方式:
(一)竞租以最高报价为中标价,报价最高者为中标人,中标人的第一年房屋使用租金须在中标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竞租保证金不可抵成交价款,若五个工作日内不交清全部成交价款的,视为主动弃权或违约,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该房屋作流标处理。剩余年限房屋使用租金须于当年房屋到期时一次性付清到出租方处。竞租保证金县交易中心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二)房屋租赁产生的税费由出租方缴纳(租赁税已含于租金中),租赁期间经营产生的一切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上缴。
八、租赁要求:
(一)中标人中标后,与县交易中心当场签订《竞价出租成功确认书》或《协议出租成功确认书》,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县交易中心在竞价活动结束后次日发布结果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满无异议的,中标人持《竞价出租成交确认书》或《协议出租成交确认书》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提交一份原件到县交易中心备案。
(二)承租方在租用期间必须守法经营,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带噪音和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加工作业,不得从事餐饮业、游戏室。必须保证租赁房屋有关设施完好,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三)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经营执照规定内容经营,不能从事违法违纪经营项目,租赁期间房屋未经县国资局和出租方许可不能擅自转租转借,如果违反,出租方将无条件收回房屋,不予退还剩余房屋使用租金。不得有转租、转借行为。
(四)遇国家政策变化,政府需要进行城市改造时,出租方有权限时收回房屋,只退还承租方剩余房屋使用租金,不另外补偿。
(五)中标人到出租方办理租赁手续时,还须支付房屋使用保证金。租赁期满,经出租方验收,房屋完好无损,承租方结清一切税费后,房屋使用保证金由出租方全额退还给承租方。若房屋有损坏,维修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超出保证金范围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六)公告内未尽事宜,详见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九、报名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砚山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原县畜牧局四楼)
联 系 人:陈 江
联系电话:0876-3132638
开户单位: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砚山砚华支行
帐 号:24072501040001752
砚山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