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为积极应对国家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夫妇双方产假、护理假时间给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带来的压力,促进基金收支平衡,确保生育职工相关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1〕103号)规定,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供养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2%。
二、缴费比例调整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事项,仍按《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政发〔2017〕56号)执行。
三、本通知由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8
年
3
月
1
日